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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有關問題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2-19 14:30:30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衛生計生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衛生局:

  根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管理辦法》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應當定期對其醫用輻射場所開展輻射監測(亦稱檢測,下同),各級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其輻射監測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為避免給醫療機構增加不必要的負擔,現對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輻射監測”是指醫療機構根據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對其醫用輻射場所定期進行的監測活動,監測的內容和技術要求應符合有關國家或行業技術標準的規定。

  二、承擔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工作的機構應取得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CMA),並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取得相關資質。具備以上資質的醫療機構可以自行開展其醫用輻射工作場所的輻射監測,不具備相應資質的醫療機構應當委託符合上述條件的機構進行輻射監測。輻射監測工作應同時滿足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相關監督管理要求,避免重復監測。各級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不應再提出對輻射監測機構其他資質方面的附加要求。

  三、各級環境保護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責範圍加強監督檢查,同時加強協調配合,對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依法嚴肅查處,督促各醫療機構嚴格依法落實其輻射場所的安全責任,並引導各服務機構強化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服務意識,依法依規開展醫療機構醫用輻射場所輻射監測工作。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衛生計生委辦公廳

  2016年2月3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輻射環境監測技術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國家衛生計生委監督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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