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式暫行規定
- 發佈時間:2016-02-15 09:29:32 來源:福州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上接4版)
第六十八條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需要延期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經市場監管機關負責人批准後,製作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決定書,告知當事人延期或分期的期限。
第六十九條對決定沒收的涉案物品,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下列原則處理:
(一)應當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鮮活易腐、無使用價值、不允許上市的商品除外;
(二)屬於國家專營專賣的物品,交由專管部門收購;
(三)無法拍賣或者流拍的,可以將涉案物品交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收購或者變賣;
(四)有使用價值但無法拍賣的,經市場監管機關集體研究通過後,可以作為捐贈物品交慈善機構等有關單位用於社會公益事業;
(五)屬於有再生利用價值但禁止流通,或者有使用價值但限制流通的,委託拍賣機構進行公開拍賣時,應當嚴格審查競買人資格並限制使用條件,防止物品違法流通,無法拍賣的,可以將涉案物品交有經營權的單位進行收購;
(六)屬於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及財産安全,或者國家明令淘汰並已經禁止使用,或者已經失去利用價值、回收價值等情形的,應當予以銷毀;
(七)沒收的侵權涉案物品,應當在拍賣、變賣前做好銷標工作,確實無法銷標的,應當予以銷毀。若被侵權方有收購意願的,經市場監管機關集體研究通過後,可以有償轉讓給被侵權方。
(八)對於偽造或冒用廠名、廠址、産地,以及認證標誌、生産許可證標誌等品質標誌的産品,或者品質等級達不到標識要求的物品和具有特定用途的物品,不得完整出售。其中有一定使用價值的,或者經過分拆後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經去除非法標識,拆卸、分解等技術處理後,可通過定向拍賣的方式,經有資質的評估公司評估後,由拍賣行按質議價,交特定的接收單位回收。
第七十條銷毀物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沒有規定的,經市場監管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兩名以上市場監督管理人員監督銷毀,並製作銷毀記錄,可以進行現場拍攝、拍照,存檔備查。銷毀物品應當選擇對環境影響最小方式。
第七十一條 罰沒款及沒收物品的變價款,必須全部上繳財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變相私分。
第八節結案
第七十二條立案案件有下列情形的,應當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人民法院終結強制執行程式的;
(三)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案件移送有管轄權部門或司法機關的;
(五)銷案的;
(六)其他應予結案的情形。
行政處罰案件未執行完畢的,不得結案。
第七十三條立案案件結案,辦案人員應製作結案報告,由辦案人員簽名並經辦案機構負責人審核後,由辦案機關負責人批准。
立案案件結案時,應隨卷附有涉案物品已沒收或移送的票據或手續。繳清罰款的,應當附有罰款上交國庫的票據。
第七十四條案件結案後,案件辦理過程中形成的材料,應當立卷歸檔。一般程式行政處罰案件一案一卷。
案卷歸檔後,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辦案機構應在每年三月份之前將上一年度案卷送交市場監管機關檔案管理部門保管。案卷的保管及查閱,按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式
第七十五條 違法事實確鑿並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處罰決定。
第七十六條 適用簡易程式當場查處違法行為,辦案人員應噹噹場調查違法事實,製作現場檢查、詢問筆錄,收集必要的證據,填寫預定格式、編有號碼的當場處罰決定書。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噹噹場送達當事人,由當事人和辦案人員簽名或蓋章。
第七十七條 當場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違法行為、行政處罰依據、處罰種類、罰款數額、時間、地點、救濟途徑、行政機關名稱,加蓋行政機關印章。
第七十八條 辦案人員在當場處罰決定作出前,應當告知當事人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處罰種類、罰款數額,並告知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並做好書面記錄。當事人進行申辯的,辦案人員應當記入筆錄。
第七十九條 適用簡易程式查處案件的有關材料,辦案人員應當交其所在的市場監管機關歸檔保存。適用簡易程式的行政處罰案件可以一案一卷,也可以合案一卷。
依法當場收繳罰款的,辦案人員應當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在作出當場處罰決定之日起二日內將收繳的罰款交本單位財務機構。
不能當場收繳罰款的,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未自覺履行的,按照案件辦理一般程式有關執行的規定處理。
第六章 期間與送達
第八十條期間以時、日、月計算,期間開始之時或日不計算在內。期間不包括在途時間,期間屆滿的最後一日為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第八十一條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應當在七日內按照下條的規定送達。
第八十二條 送達文書,應當有送達回證。按照下列方式送達:
(一)送達文書,應當直接送交受送達人。受送達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委託收受文書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簽收;受送達人已向市場監管機關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簽收。受送達人的同住成年家屬,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負責收件的人,代理人或者代收人在送達回證上簽收的日期為送達日期。
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文書的,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説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把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執法文書留在當事人的住所,並採用拍照、錄影等方式記錄送達過程,即視為送達。
(二)無法直接送達的,可以委託當地市場監管機關代為送達,也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回執上註明的收件日期為送達日期。
(三)採取上述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公告送達,可以在我市省一級報紙上予以公告,也可以在當事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並可以同時在市場監管機關公告欄張貼公告或市場監管機關網站上公告。自公告發佈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七章 移送
第八十三條 市場監管機關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發現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應當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決定移送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同時,應抄送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處罰代替移送。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産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八十四條 辦案機構報批移送公安機關案件時,應當附有下列材料:
(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
(二)涉嫌犯罪案件的調查報告;
(三)涉案財物清單;
(四)有關産品檢驗報告或鑒定結論;
(五)其他有關涉嫌犯罪的證據材料。
第八十五條 市場監管機關發現所查處的案件屬於其他行政機關管轄的,應當依法移送其他行政機關。
需要移送其他有管轄權機關處理的,由辦案人員撰寫調查終結報告,報案件審理委員會審理。決定移送的,辦案人員應當在三日內移送;決定不移送的,應當將不移送的理由記錄在案。
第八章 監督
第八十六條 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案件依託案件管理系統實行網路化管理,相關人員應按要求及時錄入行政處罰案件相關資訊。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做好與執法監察、檢察機關案件網路的對接工作,主動接受監督檢查。
第八十七條 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件監督和考核評價制度,通過行政處罰案卷評查、網上督察和案件回訪等方式,開展行政執法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提高辦案品質。
第八十八條 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建立違法和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發現、調查和糾錯工作機制。
市場監管機關發現本機關及其派出機構、辦案人員或下級市場監管機關及其辦案人員不履行、違法履行或者不當履行法定職責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
上級市場監管機關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管機關發出執法監督通知書,督促其及時糾正,必要時可以直接作出糾正的決定。下級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在執法監督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執行,並於執行完畢後十日內向上級市場監管機關報告執行結果。
第八十九條 上級市場監管機關發現下級市場監管機關行政執法工作存在普遍性問題或者區域性風險,經市場監管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向下級市場監管機關發出執法監督意見書,提出改進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下級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在執法監督意見書規定的期限內將有關情況書面報告上級市場監管機關。
第九十條市場監管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單位及辦案人員,視情節追究過錯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下級市場監管機關應當積極配合上級市場監管機關的執法監督工作,對不執行執法監督決定的,由上級市場監管機關視情節輕重給予通報批評、責令改正,並可以建議有權機關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九章 附則
第九十一條 本規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九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市場監管機關負責人”包含主要負責人和分管負責人。
本規定所稱的“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市場監管機關確定的人員參加,應當包含市場監管機關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及其他相關負責人和相關業務處室負責人。
第九十三條 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全市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文書,明確行政處罰文書製作和案卷歸檔要求。
第九十四條 市場監管機關作出撤銷登記或者批准證明文件等行政處理程式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九十五條本規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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