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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罰字[2016]12號

  • 發佈時間:2016-02-03 11:30:54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郝維民

  註冊單位: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郝維民:

  2014年12月29日8時20分許,在北京市海澱區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工地,作業人員在基坑內綁扎鋼筋的過程中,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發生坍塌,發生一起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吊銷註冊監理工程師郝維民執業資格的函》(京建函[2015]294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京政辦函[2015]45號)認定,你作為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兼該工程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對該項目安全管理混亂的情況監督檢查不到位,未組織安排審查勞務分包合同、鋼筋施工的技術交底和專職安全員配備等工作;對施工單位長期未按照方案實施筏板基礎鋼筋作業的行為監督檢查不到位;明知備案項目經理長期不在崗的情況,仍未按照職責簽發監理指令,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9月18日向你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47號),你委託律師于2015年10月9日代你簽收,並於2015年10月12日收到你的聽證申請。

  根據你的申請,我部于2015年12月4日在北京召開聽證會,聽取了代理律師的陳述和申辯。根據聽證情況和事故調查結論,我部認為你作為該項目的總監理工程師,對本起事故的發生負有直接監理責任。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吊銷註冊監理工程師執業資格,終身不予註冊的行政處罰,同時收回執業印章。請你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註冊監理工程師註冊執業證書》和執業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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