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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水價改是一道綜合考題

  • 發佈時間:2016-02-03 07:31:00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張偉賓

  農業用水量大、浪費量大是客觀現實,通過市場化思路完善水價改革也是必然的趨勢,但是水價改革的成本卻不能完全甩給農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要幫農民算清農業生産的節水賬,找到農作物産量和節約用水的平衡點,避免水價陡升對農民種糧積極性造成的震蕩影響。

  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關於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決定穩步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以促進農業節水和農業可持續發展。《意見》提出用10年左右時間,建立健全合理反映供水成本、有利於節水和農田水利體制機制創新、與投融資體制相適應的農業水價形成機制。

  “多收少收在於肥,有收無收在於水”。水是農業生産的命脈,是決定莊稼産量的重要因素。隨著我國農田水利灌溉設施的完善,越來越多的農田實現旱澇保收,但是長期以來,我國農田水利基礎設施薄弱,運作維護經費不足,農業用水管理不到位,農業水價形成機制不健全,價格水準總體偏低,不僅造成農業用水方式粗放,而且難以保障農田水利工程良性運作。當前,我國農業用水效率與世界水準存在明顯差距,在農業水資源利用系數、每立方米用水的農業産值、灌溉産出率和總水分生産率等多項指標上存在較大提升空間。今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到2020年農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數提高到0.55以上。即便是這一目標,與國外0.7~0.8的有效利用系數仍有較大差距。

  農業是用水大戶,也是節水潛力所在。能否高效利用農業水資源是全面推進節水型社會建設的勝負手。大力提升農業用水效率不僅是促進農業和水資源可持續發展利用的關鍵舉措,也是保障我國糧食安全的重要戰略舉措。因此《意見》決定推進農業水價綜合改革,直指農業用水粗放的長期弊病以及農水管理的核心問題,強調通過夯實農業水價改革基礎、建立健全農業水價形成機制、建立農業用水精準補貼和節水獎勵機制,提高農業用水效率,促進實現農業現代化。

  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既體現了堅持市場決定性作用的引導作用,通過“分級、分類、分檔”逐步推行分檔水價,又強調建立用水補貼和獎勵機制,可謂市場和政府“兩手”發力。綜合施策、兩手發力、供需統籌、因地制宜的改革原則符合當前農業用水實際情況。在實施中,有些現實問題必須充分考慮。

  首先,農業水價改革不只是農業和農民問題,需要全社會統籌考慮。水資源每人平均佔有量低及水資源時空分佈不均是我國的基本水情。如何以有限的水資源滿足不斷增長的農産品需求,不僅是田間地頭農業生産主體需要算的賬,而且是擺在所有人面前的社會問題。水價太低,農業生産大水漫灌的趨勢就難以扭轉;水價太高,影響農業生産成本效益和積極性,也會傷及根本。

  農業用水量大、浪費量大是客觀現實,通過市場化思路完善水價改革也是必然的趨勢,但是水價改革的成本卻不能完全甩給農民。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既關係農業可持續發展和水資源永續利用,也關係到農民負擔、農業生産積極性和國家糧食安全。農産品具有公共物品屬性,農業生産具有正的外部性,水價改革成本不能完全由農民買單。農業水價綜合改革不能是簡單的提高水價,而是要對可能帶來的水價上升以及由此導致的農業生産成本上升和積極性下降有比較科學的評估,幫著農民算清農業生産的節水賬,找到農作物産量和節約用水的平衡點,避免水價陡升對農民種糧積極性造成的震蕩,達到既有效節水,又不加重農民負擔和影響農業生産的目的。

  其次,要做好水價改革試點與推廣之間的銜接工作。據了解,在《意見》出臺之前,全國已有80個縣先期試點了農業水價改革工作,通過設置農業用水階梯價格和補貼機制,調動了群眾節水的積極性,取得了一定成績。在相關部門推動下,一些地方也試點了農業水權制度和水權交易流轉。這些試點工作為《意見》出臺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由於我國農業生産佈局地域性明顯,不同省份的水資源情況、農業用水狀況和用水管理制度也存在顯著地區差異。因此,水價綜合改革應充分考慮各地的差異性,在推進改革的過程中把試點總結的經驗辦法同本地的農業用水實踐結合起來,避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充分發揮各地群眾的創造智慧。

  最後,改革要堅持市場機制、政府補貼和完善水權的多重導向。建立健全水價形成機制必須堅持市場導向。雖然現行水價較低,但是農民實際負擔較重,存在水費徵收不規範和搭車收費現象。如果提高水價將會進一步加劇農民負擔,不利於國家糧食安全。因此,也要在完善水價形成機制的基礎上,盡可能地加大對農業用水的財政補貼力度,創新改進補貼形式,大力推廣高效輸配水、生物節水、農藝節水、膜上滴灌等先進節水灌溉技術,推進渠道防滲、低壓管道輸水、噴灌微灌等工程節水,優化農業産業結構,建立與水資源條件相適應的農作物種植結構。同時,在水權管理和交易的過程中,也要保障農民等相關主體參與用水決策的權利和機會,加大對農業用水協會、合作社等各類用水組織的能力建設,加強對農業用水交易的監管,確保農業用水交易溢價留在農村,留給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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