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2015年度環境保護綜合督查工作情況的通報
- 發佈時間:2016-02-02 17:30:33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環境保護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嚴格執行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六十七條“上級人民政府及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的規定,我部《2015年全國環境監察工作要點》(環辦〔2015〕26號)部署要求省級環保部門對行政區30%以上的地市級人民政府開展環境保護綜合督查。各地高度重視,措施有力,紮實推進,效果較好。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共對163個設區市、自治州、直轄市的區縣人民政府實施綜合督查,督查比例達到39.5%。天津、河北、黑龍江、河南、湖南、重慶等6省(市)環境保護廳(局)與我部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聯合實施,其他各省份均獨立實施。除江西、山東、海南、甘肅和寧夏外,其他26個省份以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均已達到了30%設區市的綜合督查任務。其中,浙江、湖北、重慶和西藏等4省(區、市)對所轄的所有區市實施了綜合督查。江西省、山東省、甘肅省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分別完成27.3%、11.8%、28.57%和20%,海南省由於機構改革調整等原因未能開展綜合督查工作。在實施綜合督查工作中,各地共對31個市進行約談、對20個市縣實施區域環評限批、對督查中發現的176個問題進行掛牌督辦。
環境保護綜合督查強化了地方各級黨委、政府的環境保護意識和責任,推動了環境保護“黨政同責”和“一崗雙責”的落實,解決了一批重點難點問題,加快了環境監管方式轉變。各地也有一些好的經驗做法:
一是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湖北、廣東、陜西等省專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安排部署,分別由省人民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組成督查組開展督查。北京市專門成立了北京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環境保護督察處負責綜合督查工作。安徽省環保廳邀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參加綜合督查。福建、黑龍江等省環保廳在綜合督查後,把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彙報、向當地政府通報,強化了督查權威。福建省在政府召開的全省季度經濟運作分析會上,將各設區市突出環境問題和整改進展情況進行通報,通過省人民政府領導有針對性的直接點評及整改要求,讓參會的各設區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臉紅出汗”。上海、西藏、新疆、青海、吉林等省(區、市)建立了環境監管執法考核制度,將綜合督查結果納入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考核評價體系,作為審批、考核、評比、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依據。
二是前期準備充分。湖北省編寫了《督查手冊》和《文件彙編》分發各督查組,為督查工作順利進行奠定了基礎。黑龍江省把督查內容,細化為6個方面35項內容。貴州省提前進行摸底調查,確定被督查單位並提前印發《産業園區情況表》《基礎設施建設表》《環境能力建設情況表》等,由被督查單位填寫反饋,在實施督查前初步了解相關工作開展情況。
三是各地均採取了調閱資料、座談調研、現場檢查等多種方式開展綜合督查。黑龍江省把督查跨度延長,每次督查為期三個月,調閱資料多達53個方面1300余份。青海省在督查期間,對18個部門進行了走訪座談,調閱了近年來市(州)、縣(區)經濟、能源、産業、環保等文件和檔案等資料862份。內蒙古自治區充分依靠群眾,廣泛徵集資訊,綜合督查開展期間,公佈舉報電話,充分利用12369環保舉報熱線、微信舉報平臺等方式,多渠道收集地方環境管理方面的資訊資料,使綜合督查工作有的放矢。
二、存在問題
一是各地綜合督查工作不均衡。江西、山東、海南、甘肅和寧夏等5個省(區)環保部門沒有完成30%的任務要求。
二是綜合督查尚不規範。有的地方對綜合督查的概唸有些模糊,將綜合督查工作混同於一般的監督檢查,督查時間也較短,督查程式不健全,督查結果利用不夠,難以起到督政的作用。
三是部分負有履行環境保護職責的部門對綜合督查工作不能主動配合,也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綜合督查效果。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要認真總結2015年度綜合督查工作,逐步完善制度和程式,並適時對2015年度綜合督查整改落實情況開展“回頭看”。督促各地落實整改要求,切實解決突出環境問題。
特此通報。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6年2月1日
抄送:國務院辦公廳秘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