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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罰字[2016]11號

  • 發佈時間:2016-02-02 15:31:10  來源:住建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被處罰人: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斌

  地址:北京市海澱區學清路8號科技財富中心B座1501室

  北京華清技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29日8時20分許,在北京市海澱區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工地,作業人員在基坑內綁扎鋼筋的過程中,筏板基礎鋼筋體系發生坍塌,發生一起造成10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生産安全責任事故。

  根據《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提請吊銷清華大學附屬中學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重大生産安全事故責任單位資質證書和責任人員執業資格的請示》(京建文[2015]91號)和《北京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清華附中體育館及宿舍樓工程“12·29”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結案的通知》(京政辦函[2015]45號)認定,你公司作為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對該項目監理工作履職不到位,對總包單位備案項目經理長期未到崗履職的情況,未及時下達監理指令;未及時發現並糾正作業人員未按照鋼筋施工方案要求施工作業的違規行為;對項目部安全技術交底和安全培訓教育工作監理不到位。你單位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十四條的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重要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我部于2015年8月24日向你公司發出了《住房城鄉建設部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建市罰聽告字〔2015〕42號)。你單位於2015年9月14日簽收了告知書,且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聽證要求。依據《建設工程安全生産管理條例》第五十七條之規定,我部決定給予你公司吊銷房屋建築工程監理甲級資質的行政處罰。請你單位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持《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正本及全部副本到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辦理有關手續。

  如對本處罰決定不服,你公司可自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我部申請行政復議或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住房城鄉建設部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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