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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地方債置換出新規 控制發行節奏避免資金“沉睡”

  • 發佈時間:2016-02-02 08:12:00  來源:中國廣播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財政部28日發佈通知,要求做好2016年地方政府債券(以下簡稱地方債)發行工作。通知明確,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即截至第一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30%,截至第二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60%,截至第三季度末發行量不得超過90%。

  財政部要求,科學合理設定地方債發行規模。地方政府發行新增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新增債券限額;發行置換債券的規模不得超過財政部下達的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執行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減少當年置換債券發行規模。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資金需求、存量債務到期情況、債券市場狀況等因素,按照各季度債券發行量大致均衡的原則,科學安排債券發行。對於新增債券,地方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應項目資金需求、庫款情況等因素,合理確定發行進度安排。

  針對各地每季度置換債券發行量原則上控制在當年本地區置換債券發行規模上限的30%以內(累計計算)這一發行節奏,中央財經大學教授王雍君表示,置換債券本身的目的是借新債還舊債,舊的債務種類、性質、規模五花八門,而且到期期限也不同,所以要對發行節奏進行控制。“如果不加以控制,地方政府一股腦發行諸多地方置換債,但又沒有到舊債的還債期限,就會造成資金的閒置。”

  財政部表示,改善地方債流動性,推進地方債投資主體多元化。地方財政部門應當積極推動本地區承銷團成員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鼓勵承銷團成員之間在回購等業務中接受地方債作為抵(質)押品。地方財政部門開展承銷團組建和管理相關工作時,應當將相關金融機構參與地方債二級市場交易情況作為重要參考;鼓勵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在上海等自由貿易試驗區發行地方債試點工作,在符合有關規定的前提下吸引外資法人金融機構參與自由貿易試驗區地方債發行,積極探索積累可複製、可推廣的經驗;鼓勵地方財政部門在合法合規、風險可控的前提下,研究探索面向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企業年金、職業年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發行地方債。

  財政部要求,2016年地方債通過公開發行和定向承銷方式發行。地方財政部門、地方債承銷團成員(以下簡稱承銷團成員)、信用評級機構及其他相關主體在地方債發行中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財政部門應當逐步擴大地方債資訊披露內容範圍。一是披露本地區財政收支狀況時,地方政府應按照地方政府本級、全轄(不含省級政府轄區內單獨發行地方債的計劃單列市)口徑同時公佈近3年一般公共預算收支、政府性基金預算收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二是披露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狀況時,公佈經清理甄別確定的截至2014年底、2015年底的地方政府債務餘額情況,以及2015年、2016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情況。

  此外,財政部指出,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的銀行貸款部分,地方財政部門應當與銀行貸款對應債權人協商後,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對於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向信託、證券、保險等其他機構融資形成的債務,經各方協商一致,地方財政部門也應積極採用定向承銷方式發行置換債券予以置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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