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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資源稅改革 部分政策

  • 發佈時間:2016-01-30 03:07:31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2014年9月2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在做好清費工作的基礎上,從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將煤炭資源稅由從量計徵改為從價計徵,稅率由省級政府在規定幅度內確定。會議要求,要立即著手清理涉煤收費基金,停止徵收煤炭價格調節基金,取消原生礦産品生態補償費、煤炭資源地方經濟發展費等,取締省以下地方政府違規設立的涉煤收費基金,嚴肅查處違規收費行為,確保不增加煤炭企業總體負擔。

  2014年10月,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印發《關於實施煤炭資源稅改革的通知》。《通知》指出,為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環境保護,推動轉變經濟發展方式,規範資源稅費制度,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國範圍內實施煤炭資源稅從價計徵改革,同時清理相關收費基金。

  2015年7月,國家稅務總局公佈《煤炭資源稅徵收管理辦法(試行)》。《辦法》共20條,明確了煤炭計稅價格的確定方法、運費扣減範圍、洗選煤折算率、混合銷售與混合洗選的計稅方法等內容,並將於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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