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批准延續蘭州蘭石換熱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6-01-29 16:30:49 來源:環保部網站 責任編輯:羅伯特
蘭州蘭石換熱設備有限責任公司:
你公司《關於申請辦理延續蘭州蘭石換熱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設計許可證資格的報告》(蘭石換熱公司報〔2015〕14號)及《關於申請辦理延續蘭州蘭石換熱設備有限責任公司民用核安全機械設備製造許可證資格的報告》(蘭石換熱公司報〔2015〕15號)收悉。經研究,現通知如下:
根據《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及其配套規章的要求,我局審查了你公司提交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許可證延續申請,結合你公司持證期間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開展情況,認為你公司在所申請延續的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方面保持了《民用核安全設備監督管理條例》第十三條及《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和無損檢驗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所要求的各項能力,決定向你公司頒發《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6)04號,見附件1)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6)05號,見附件2)。許可證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你公司應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範圍和條件,開展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和製造活動,確保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品質。
附件:1.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許可證(國核安證字S(16)04號)
2.民用核安全設備製造許可證(國核安證字Z(16)05號)
國家核安全局
2016年1月22日
抄送: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核與輻射安全中心 。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2016年1月2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