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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兩權”,先解決“處置難”

  • 發佈時間:2016-01-28 02:01:12  來源:大眾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王新蕾

  繼去年底“兩權”抵押貸款試點地區獲得法律授權,1月20日,央行對推進實施試點工作再次進行了部署安排,包括儘快出臺“兩權”抵押貸款管理辦法、推動相關部門完善配套設施建設和扶持政策等。頂層設計已現雛形,具體操作考驗監管智慧。

  信貸資金投向三農,最大瓶頸在於缺少抵質押物,這曾屬於一個法律瓶頸。《擔保法》規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不得抵押。”《土地承包法》、《物權法》等不少法律條文,都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進行了限制。

  試點地區開展抵質押業務已不存在法律障礙。針對目前確定的278個開展“兩權”抵質押貸款業務的試點縣,全國人大常委會暫時調整實施相關法律條款關於集體所有的耕地使用權不得抵押的規定,允許以農村承包土地(指耕地)的經營權進行抵押貸款。上述調整在2017年12月31日前試行,對實踐證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關法律;對實踐證明不宜調整的,恢復施行有關法律規定。

  從探索實踐來看,想要真正激活“兩權”、喚醒資産,在解開法律桎梏之外,還面臨不少實際操作問題,需要各試點地區進行大量的創新和探索。

  壞賬風險是目前金融機構涉水農村“兩權”抵押貸款的最大擔憂。從銀行角度講,一旦出現違約行為,資産處置將是一項非常費時費力、且不一定能達到預期的工作。

  抵押物處置,將是“兩權”抵質押試點成敗的關鍵。無論是承包地的經營權,還是宅基地的財産權,都只是細分産權,而不是一個完整的可用於抵押的産權,這是處置不良資産時面臨的一大挑戰。由於不是完整産權,銀行對於抵押物的處置權是有限制的,處置收益也要進一步分配,這都讓銀行顧慮重重。

  這就要求,針對“兩權”抵押壞賬所帶來的金融風險及農民失地風險,應建立多元化的農村産權交易處置機制。在保證農村基本産權不變的基礎上,實現農村産權抵押風險的及時化解、産權處置及剩餘承包權的再流轉。

  同時,還要落實農村産權抵押貸款風險分擔機制、補償機制。在風險不能及時處置時,實現風險補償基金、擔保機制、保險保障及銀行按照比例承擔風險或由政府産權交易收容中心暫時進行收容。

  對此,各市可設立農村産權抵押融資風險基金,用於收購從事農村産權抵押融資業務的銀行、小額貸款公司等到期未償清債務並分擔風險。此外,部分市還可探索成立農村産權收儲中心,當債務人無法償還貸款時,由中心對抵押物先收購、再拍賣,拍賣所得優先償還金融機構貸款,若有剩餘返還債務人。

  農村土地流轉市場尚待完善,容易導致“兩權”抵押“叫好不叫座”。當前,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秩序混亂,各種違規操作、非法流轉行為時有發生。部分土地流轉行為不規範,多以口頭協議代替書面合同,雙方利益缺乏法律保護。

  農村土地經營權抵押價值難以確定,也是一大難題。大多數地區尚無專業土地經營權價值評估機構和專業資質評估人員,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耕地價值評估主觀判斷成分較大,缺少科學的評估指標和評估標準。這都是實際操作中的待解難題。

  因此,在法律正名、頂層設計之外,健全的流轉交易機制,是“兩權”抵押貸款推廣的關鍵。不僅要建立各級農村産權流轉交易服務平臺,還要搭建農村産權價值交易評估平臺、流轉交易資訊發佈平臺。尤其針對那些出現違約行為後需要再流轉處置的産權,必須在較短期限內尋找再流轉對象,這對減少承包經營權價值損失、保全銀行信貸資産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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