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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規設置戶外廣告最高罰50萬

  • 發佈時間:2016-01-27 08:29:41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泥)哪些情況不得設置戶外廣告?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危險隱患的廣告設施應由誰來負責?近日,廈門市法制局就新修訂的《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法》草案向廣大市民和社會各界徵求意見。記者注意到,草案不僅對這些問題都一一作出明確規定,還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的戶外廣告設施開出了最高可達50萬元的“罰單”。

  此次修訂出臺的辦法草案明確,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持相關材料向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主管部門辦理《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許可證》,許可有效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戶外廣告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行政許可的形式、規格、結構等要求進行設置,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依法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辦法草案規定了13種戶外廣告設施的禁設情形,包括: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的;影響市政公共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誌使用的;影響消防安全標誌、消防設施使用或影響消防救援的;破壞城市容貌或者建築物形象的;在國家機關、幼兒園、中小學校、文物保護單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等建築控制地帶內的;利用存在安全隱患的建(構)築物和其他設施的;利用建築物屋頂的;損毀綠地或者利用行道樹的;立交橋、高架橋、人行天橋等各種橋梁及機動車下穿地道(隧道)的內外側和上下方等。

  辦法草案明確要求,設置人應當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日常檢查,保持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整潔、完好。對脫落、破損、陳舊和有危險隱患的廣告設施,應當及時維護或者拆除;因未及時維護、更新戶外廣告設施,致使倒塌、墜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財産損失的,設置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在處罰方面,對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戶外廣告設施;未按照許可的地點、位置、形式、規格等要求設置戶外廣告設施;設置人未按照規定及時拆除戶外廣告設施的情況,辦法草案都規定了最高可達50萬元的罰款上限。

  【連結】

  可通過三種方式提意見

  市法制局表示,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在2016年2月26日前,通過以下三種方式,就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一、登錄廈門市法制局網站(http://www.fzj.xm.gov.cn),通過網站首頁中的“廈門市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系統”,對徵求意見稿提出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廈門市湖濱北路61號行政中心東四樓市法制局法規處(郵遞區號:361018),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廈門經濟特區戶外廣告設施設置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Fzj_lx@xm.gov.cn 或者將意見傳真至:2896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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