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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辦者管不好市場 3月起最高罰3萬

  • 發佈時間:2016-01-22 09:31:31  來源:廈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泥 通訊員 黃珊珊)今年3月起,市場開辦者(包括商場、超市、農貿市場、展銷會、便利店)若管理不好自己的市場,將面臨5000元至3萬元的處罰。記者昨日從市市場監管局獲悉,國家食藥監總局發佈的《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3月1日即將實施。《辦法》將實行 “主體報告”機制,也就是説,從3月起,銷售商必須選擇已公示的集中交易市場採購食用農産品。

  上述《辦法》按照主體種類,分別明確了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産品批發市場開辦者、食用農産品銷售者以及貯存服務提供者的主體責任和義務。其中規定,集中交易市場(含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開辦者、貯存(倉儲)服務提供者,應當如實向所在地縣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食用農産品種類、數量等資訊。

  “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是食用農産品交易的重要場所,市場內商戶銷售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規定,貨物是否均有進貨憑證,來源是否清晰等等問題,直接關係到老百姓的安全健康。”市市場監管局相關人士表示,《辦法》正式實施後,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和貯存服務提供者應及時向屬地的市場監管區局報告,市市場監管部門也將在官網上對如實報告的開辦者統一向社會公示,並對未如實報告的開辦者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處置。

  此外,根據《食品安全法》和《食用農産品市場銷售品質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相關條款規定,食品經營者若履行了法律規定的進貨查驗等義務,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所採購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並能如實説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免予處罰。因此,監管部門提醒,食品經營者應主動納入“廈門市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管系統”,及時上傳品質合格證明和進銷臺賬等資訊,一旦出現食品品質問題時,就有可能可以“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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