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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苦一年,你的工錢拿到了嗎

  • 發佈時間:2016-01-22 04:32:28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年終歲末,又到了清欠農民工工資的高峰期。一些用人單位迫於越來越嚴厲的法律威懾和政府壓力,不敢明目張膽拖欠農民工工資,卻在欠款利息、賠償金、提成、年終獎等方面耍起了花樣,以種種理由打折扣。下面的案例告訴我們:有勞必有酬,勞動者應得的報酬,一個也不能少!

  追索工程欠款莫忘利息與賠償金

  案例:2014年6月,張某與某裝飾公司項目經理江某達成工程轉包協議:約定江某將其承包的天山新苑建築工程中的1至5層樓室內鋪設地磚、墻磚工程轉包給張某,價款為105000元,結算方式為每幹完一層支付一次。隨後,張某組織10余名農民工勞動3個月後完工。江某除了前二層樓完工之時按約定給付了張某工資款42000元外,其餘工資款一直拖欠,只是于2015年1月4日出具了“欠張某貼磚人工資63000元正”的欠條一張。事後,張某多次索要拖欠工資,江某均以種種理由拖延給付。2015年10月,張某向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監察大隊投訴,監察大隊隨即向江某發出限期1個月內支付勞動工資通知書,但江某仍未予支付。最近,討薪無望的張某打算訴諸法律,在主張給付所欠工資及利息的同時,要求用人單位加付賠償金,能否得到支援?

  説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18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佈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據此,張某完全可以主張所欠的包括工資在內的工程款的利息。同時,《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據此,張某的兩項主張均可得到法律的支援。

  提前離職不妨礙追討年終獎

  案例:2013年9月,農村青年小曹被一家職業學校聘為食堂職工,雙方簽訂了三年期勞動合同,約定小曹月工資(含獎金)2800元,年終獎視情況發放,原則上相當於本人一個月工資。在該學校工作到2015年11月初時,小曹打算辭職回老家結婚。結算工資時,小曹提出學校應給付自己本年度相當於10個月的年終獎。學校以當年的年終獎還沒發予以拒絕。2016年1月,小曹得知學校2015年年終獎的發放標準為員工本人一個的月工資,小曹再次聯繫校方,要求按比例支付自己2300元年終獎。可校方以“年終獎發放範圍為在冊職工”為由拒絕了小曹的要求。

  説法:該學校關於“年終獎發放範圍為在冊職工”之規定,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勞動法》第46條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統計局《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3條、4條、7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包括獎金;獎金包括生産獎;生産獎包括年終獎(勞動分紅)等。由此可見,年終獎也是工資的組成部分,用人單位發放年終獎,不得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如果勞動合同中有確定的年終獎數額,那麼只要同樣付出了勞動,即便提前離職,勞動者仍應得到相應的年終獎。如果勞動合同未對年終獎明確規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則,也應當向職工支付。據此,小曹可通過申請仲裁維權。

  未完成績效被扣薪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標準

  案例:張洋所在的某廚具公司為激發員工工作動力,實行績效工資制度,勞動合同中約定:銷售人員的基數工資為2600元,超額完成銷售任務,按超額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銷售任務時,每少1個百分點扣除月工資基數的5%。最近兩個月,張洋因生了一場大病,銷售業績遠未達標,2個月總共只拿到1300元工資,這讓他維持基本生活都十分困難。

  説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6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勞動合同法》第85條也規定: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張洋2個月總共拿到1300元,顯然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張洋可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要求其責令公司限期支付,逾期不付應加付賠償金。

  有勞必有酬提成工資不能少

  案例:馬琳琳入職某傢具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馬琳琳職位為銷售員,負責傢具銷售,月工資為3000元另加銷售提成。2015年7月,馬琳琳懷孕期間與一家裝飾公司溝通,達成銷售價款36萬元的訂單意向。10月初,因馬琳琳休産假,該訂單由另一銷售人員進一步跟進並最終簽訂。2015年底結算銷售提成時,公司以該筆訂單簽訂時馬琳琳已不在崗為由,拒絕支付其提成款。

  説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勞動部關於女職工待遇若干問題的通知》規定,“産假期間工資照發。”職工休産假期間,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工資標準支付工資。銷售提成雖不屬於工資範圍,但可以比照工資發放,或按公平原則辦理。本案中,雖然銷售訂單最終簽訂時,馬琳琳人不在崗,但其對完成該筆訂單確實付出過勞動,該筆訂單的最終成功簽訂與馬琳琳前期工作不可分割。依據有勞則有酬的公平原則,公司應當向馬琳琳支付該筆銷售提成工資。當然,由於該筆訂單係馬琳琳與另一員工共同完成,若能區分各自的勞動量,可按勞動付出分給,若不能區分,則應平均分給。楊學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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