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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無罪不代表提供者無罪

  • 發佈時間:2016-01-22 02:31:45  來源:科技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繼“快播受審”“百度貼吧出賣”之後,近日又爆出網路女主播打色情擦邊球牟利的新聞報道。不難看出,上述事件均表現為一種特徵:網路技術應用以商業訴求為最大驅動,遊走在法律真空或道德的灰色地帶;與此同時,這些應用本身又普遍帶有創新、高技術等資訊時代標簽。有人為此辯稱:技術本身是無罪的,技術提供者無法為技術怎樣被使用而負責。對此我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在以普遍聯繫為主要特徵的資訊時代,IT、網路領域的技術提供者或許必須要為技術怎樣被大眾使用而負責。

  嘗試開脫這種責任的辯詞常引用如下比喻:難道一把刀的生産者還要為持刀殺人的兇犯承擔責任?是的,刀具生産商不用承擔連帶責任。但其主要原因是刀這類産品一旦售出就難以被追蹤和監控,更難以被生産商控制。反觀網路技術應用,其特徵是一旦離開技術提供方的運維支援或資源共用,就無法實現産品既定功能。因此,如果非要拿傳統商業作比,刀具並不合適,倒是客運汽車或可作比:難道一台客車的司機和運輸公司不該為乘客的安全負責嗎?

  網路技術提供者為技術被如何使用負責,並非要精細到對單獨特例的完全負責,而是説要對其技術被大量、成規模應用的模式和方法負責。特別是當這種模式和方法是違反法律準繩、僭越道德紅線時。這個責任不僅不是勉為其難,而且是符合企業發展需要的。

  從商業邏輯上來説,網路技術提供者有為用戶提供優質、健康、高品質服務的義務,其中就包含了摒除不良資訊、營造公平正義環境等應有之義。長遠來看,技術提供者的負責做法符合商業邏輯和企業利益,可以贏得社會尊重,促進經營發展。

  從技術實現的層面上考慮,現代網路技術不僅能實現端對端的監控,也已經能通過圖像和視頻資訊自動識別、大數據分析等技術及時掌握各種不良資訊和應用模式的情況,並能夠借助軟體功能修改、版本升級等機會加以改進。當然,反過來企業也能利用這些技術做迎合低級趣味的修改,從而牟利。總之,技術提供者有能力、有手段對技術使用的具體方式進行干預。

  從監督管理的角度出發,企業自發加強管理永遠比外部監管更加有效。監管部門與其對網路行為進行撒網式排查,不如在企業的監督力度和負責程度上多下工夫。

  當前大力發展“網際網路+”已成全社會共識,為什麼許多網路技術供應企業遲遲無法做到為應用負責呢?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消費者免費心理作祟,導致技術提供方挖空心思尋找“偏門”的盈利模式。更重要的原因,是眾多企業追求牟利而罔顧社會效益的商業習慣思維作祟,只求眼前的一己成功,缺乏長遠考慮和大局意識。但最重要、最迫切的,是當前我國相關立法缺失,企業的負責與不負責無法在法條中體現,只在出了問題以後收緊監管或對簿公堂。

  顯然,如果網路企業都不對自己的技術被誰使用、被怎樣使用而負責,“網際網路+”不知還要混入多少蒼蠅老鼠,離當初的目標不知還要打多少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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