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醫藥如何才能立一部“好法”
- 發佈時間:2016-01-22 00:31:16 來源:經濟參考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全國人大法工委徵求對《中醫藥法》草案的建議,只剩幾天就截止了,但中醫藥相關業界仍有部分人士認為與自己關係不大,或擔心因建言而被他人責難。”中國社科院中醫藥國情調研組組長陳其廣研究員日前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不無遺憾地指出。
與新中國共同成長起來的陳其廣,作為中國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研究員,自2005年以來,從事國家社科基金重大項目“中醫典籍研究與英譯工程”、中國社會科學院重大調研項目“中醫藥事業國情調研”的相關工作,從社會學、經濟學等角度對中醫藥進行了頗多研究。近一段時期,陳其廣積極組織調研組為即將出臺的《中醫藥法》建言獻策。
他在接受《經濟參考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社科院中醫藥國情調研組認為,目前的中醫藥法草案文本,未能較好地將中醫藥立法和依憲治國的原則相聯繫,未能妥當安排“繼承好發展好利用好”之間的相互關係,沒有鮮明地昭示我國保護和發展中華民族傳統醫藥的堅定立場和決心,從而很可能在與國際傳統醫藥法規的比較中難以彰顯我國地道傳統中醫藥的特色優勢。
他建議:“為防止用‘中西醫結合’排斥、架空甚至替代‘中西醫並重’,本法應徹底刪除“中西醫結合”的內容,鼓勵中醫西醫各自發揮特色和優勢,相互學習,相互配合。”
陳其廣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中國社會科學院中醫藥國情調研組成員除了他自己外,還包括張小敏、張南、邢東田、葛亮等人。關於中醫藥法草案的建言書,即由調研組成員提議,陳其廣匯總建議。
以下內容,根據中國社科院中醫藥國情調研組的建言書整理而來:
調研組認為,第一、要促進中醫藥的發展,關鍵是要立一個“好法”,只有“好法”才能經得起歷史考驗和國際比較。第二、不認清中醫藥嚴峻現實問題産生和長期存在的原因,《中醫藥法》就難以勝任歷史使命。第三、《中醫藥法》要有勇氣和智慧解決當前影響中醫藥健康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問題。
建言一:本法應排除行業舊法的不利影響
近代以來,受西方思潮影響,質疑、否定中醫藥的政策主張時有發生。解放初衛生部個別領導將中醫稱為“封建醫”,要通過讓中醫集中學習西醫和考試西醫知識的辦法剝奪部分中醫的行醫資格,幸虧毛澤東主席及時果斷採取組織措施,才挽救局面。但回顧歷史和事實,上世紀末的《執業醫師法》某些規定與新中國成立初期個別人歧視、打擊中醫的方法並無重大區別。致使我國中醫人數從1949年到2009年經歷了六十年又回到起點(都是27萬餘人)。《藥品管理法》基本上按照西藥的思路和標準來管理中藥。把“廢醫存藥”的主張實際轉變為“改藥”,以西改中,實質上阻斷了中藥的關鍵創新通路。
事實上,多年以來執行《執業醫師法》和《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兩法”)的實踐證明不利於中醫藥按照自身基本原理和發展規律得以繼承和弘揚,對實現憲法“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的規定,貫徹黨和國家“中西醫並重”的醫藥衛生工作基本方針産生了較為嚴重的不利影響。不認清中醫藥嚴峻現實問題産生和長期存在的原因,《中醫藥法》就難以勝任歷史使命。所以,調研組認為,“設立國家《中醫藥法》的主要目的和作用之一,就是要排除上述‘兩法’對中醫藥的不利影響。”
但草案第四十四條卻表述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別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如此一來,除非此次設立的《中醫藥法》完美無缺,否則這“兩法”還可以老調重彈,掣肘中醫藥。因此,調研組建議,將第四十四條改為“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沒有顧及的,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法定程式修改、補充和完善。”
調研組認為,應該將中醫藥立法和依憲治國的原則相聯繫,為尊重國家大法、更加明確立法目的,建議在第一條開始增加“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關於‘發展現代醫藥和我國傳統醫藥’之規定”一句。第二條中關於中醫藥的定性和定義表述也應更加準確,建議修改為“本法所稱中醫藥,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我國傳統醫藥’。是包括漢族和少數民族醫藥在內的我國各民族傳統醫藥的統稱,是反映中華民族對生命、健康和疾病的認識,具有獨特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醫藥學體系。”
建言二:醫師準入管理制度應強化其約束力
關於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考試辦法,原衛生部曾發佈衛生部52號文于2007年2月施行。但不少省份卻長期拖延推諉,拒不落實。國家中醫藥管理局不得已在2013年5月下達專門通知,提出“務必于2013年年底啟動”。因此,調研組認為,此次草案中關於“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和發展需要的中醫醫師、診所準入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進,究竟能否得到貫徹執行仍然是一個重大問題。
鋻於此,調研組建議,應強化第八條規定的約束力,並改進其可操作性,增加和修改的內容包括:首先,要明確“定期”舉行考核,這點非常關鍵,否則可能成為一紙空文或“一錘子買賣”;其次,把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的醫師資格考核考試區分成省、市(設區的市)兩級考核和授證。取得中醫醫師資格的人員應在與授證機構相應級別的行政區劃內執業。需要流動的應當得到相應級別的流入地中醫藥主管部門審核批准。對考生不設置年齡、學歷和資歷的限制,貫徹唯才是舉原則。
“中醫藥師承教育要有實效,國家就必須建立對師承教育成果和人員的認定認可的制度。”調研組建議,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作為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培養的有效途徑,國家制定辦法認可、認定師承教育的成果和人員。”
建言三:鼓勵中西醫“配合”而非“結合”
我國普遍存在不顧中西醫藥是兩個不同知識理論和方法技能體系的事實,借“中西醫結合”為名,實質通過混合中西兩種行醫用藥手段牟取機構和個人的名利的現象,且長期得不到糾正。調研組認為,此類“中西醫結合”如不糾正,必將導致中醫藥被解構和消亡。醫藥服務事關民眾健康和生命安全,國家法規必須有助於確保醫療機構日常提供的服務具備專業水準和可靠品質,而不是默許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有法不依,隨意作為。
為防止用“中西醫結合”排斥、架空甚至替代“中西醫並重”,調研組建議將第三條的表述修改為:“中醫藥事業是我國醫藥衛生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充分發揮中醫藥的作用。國家實行中西醫並重的方針,鼓勵中醫西醫各自發揮特色和優勢,確保醫藥服務的專業水準和可靠品質。鼓勵中醫和西醫之間,漢族和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人員之間、公立機構和民間民營機構醫藥人員之間相互學習,相互配合。有條件的機構可以開展中西醫結合的學術和科研工作。”建議徹底刪除“中西醫結合”的內容。
鋻於中醫藥和西醫藥的基本原理和自身發展規律的區別,以及漢族中醫藥和少數民族傳統醫藥可能所處的發展水準和階段有所不同,因此,調研組建議將第三條中“建立符合中醫藥特點的管理制度”,修改為“綜合考慮全國和各地不同情況,根據不同的發展水準和階段性、地區性特點,建立符合中醫藥原理、規律和特點的管理制度”。
除獲得全科醫師資格並在全科崗位的工作者外,凡在醫療中並用中醫藥和西醫藥方法者必須同時具備中醫藥和西醫藥兩類合法執業資格,否則以違法論處。
具體到“中藥的發展”,調研組建議,第十六條增加“國家編制《中藥藥典》,依據中醫中藥基本原理和自身規律制定藥材、飲片和中成藥的品質標準、用量標準和使用辦法。”
建言四:增加對中醫藥的保護力度
中醫藥事業要想發展,光有傳承是不夠的,對中醫藥的保護時刻不能鬆懈,只有在保護的基礎上才能談傳承與發展。所以,調研組建議,將第四條中“國家支援中醫藥對外合作”的表述,修改為“國家在保護中醫藥權益基礎上支援中醫藥對外合作,積極參與和引導中醫藥國際標準體系的建立,促進中醫藥的國際傳播和應用。”此外,第十六條中對道地藥材有關規定應當增加“加強道地中藥材生産基地建設中生態環境的保護”。
第三十條中除了強調對中醫藥的傳承之外,同樣也應加大對其保護的強調力度。調研組建議增加:“少數民族地區的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搶救、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特別是沒有或缺乏文字、圖像資料記載的少數民族傳統醫藥的搶救、保護、傳承、利用和發展工作作為重要工作來抓。此項工作應當作為對所在地區政府中醫藥(民族醫藥)管理部門的主要考核內容。”
增加對中醫藥的保護力度,意味著“加大干擾、破壞中醫藥行為的懲罰力度”也是題中應有之意。調研組建議,在第六章“保障措施”開始,即第三十三條前增加一條:“國家保障中醫藥機構和從業人員遵照國家法規開展中醫藥工作的合法權益,對干擾、破壞中醫藥合法工作並造成名譽、人身和經濟損失的違法行為追究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