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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五禁止強化內河水域環境保護

  • 發佈時間:2016-01-20 16:22: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月20日電 (記者喬雪峰)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船舶污染內河水域環境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于2015年12月15日經交通運輸部第25次部務會議通過後正式公佈,自2016年5月1日起實施。

  隨著內河航運的快速發展,長江等內河水域的環境壓力日益嚴峻,現行船舶污染防治的要求已不能滿足內河水域環境保護工作的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新修訂的《規定》進一步提高了船舶及其作業活動對內河水域環境保護的標準和要求。提出了五項禁止排放的要求:一是禁止船舶向內河水體排放有毒液體物質及其殘余物或者含有此類物質的壓載水、洗艙水或者其他混合物。二是禁止船舶在內河水域使用焚燒爐。三是禁止在內河水域使用溢油分散劑。四是禁止向內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五是水上船舶修造及其相關作業過程中産生的污染物應當及時清除,禁止投棄入水。

  各種船舶污染物禁排後,需要有足夠的岸上接收和處置能力配套。交通運輸部于2015年8月出臺的《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要求,沿海和內河港口、碼頭、裝卸站、船舶修造廠分別於2017年底前2020年底前具備船舶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垃圾等接收能力,並做好與市政公共處理設施的銜接,實現船舶污染物按規定處理。為加快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建設,《規定》再次明確了港口、碼頭、裝卸站以及從事船舶修造、打撈、拆解的單位應當接收靠泊作業船舶的污染物的義務。

  同時,為落實《大氣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等要求,《規定》從燃油品質、清潔能源和使用岸電三個方面,增加了船舶使用燃料標準的有關要求,明確船舶使用的燃料應當符合國家或地方有關標準,並鼓勵船舶使用清潔能源,要求船舶靠港後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減少船舶靠泊是對港口城市的大氣污染。

  《規定》的實施,將進一步加強船舶污染物排放管理,推進內河水域環境的保護和防止船舶大氣污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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