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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去年罰款為何會“超前十年總和”?

  • 發佈時間:2016-01-16 08:43:57  來源:新華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罰款是為了打擊證券領域違規違法行為,打擊則應是為了保護股民利益,故罰款也應指向對股民“獲得感”的反哺。

  1月15日,中國證監會發佈了2015年度稽查執法情況通報:去年全年,證監會系統對767個機構和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處罰事先告知,同比增長超過100%,涉及罰沒款金額54億余元,超過此前十年罰沒款額總和的1.5倍。罰沒額數據甫一公開,引發廣泛關注和解讀。

  稽查執法是依法治市直觀的保障。而過去一年,股市大起大落,證監會在這方面的動作也是迭出,其中就包括頻繁向違規違法的法人或自然人開出罰單。據媒體此前報道,光是去年9月,證監會開出的罰單總額就已近24億元,為2014年全年罰沒規模的近5倍。

  罰單密集開出,個中不乏鉅額處罰,反映了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違法行為處罰力度趨嚴的態勢,而這態勢是可預期的。2013年10月1日開始,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正式啟動行使行政處罰權。證監會處罰權下放後,案件處理數量大增。

  執法數量的增加,還與去年連續數輪密集的“證監法網”行動密切相關,該行動在組織部署、反應機制等方面,較之以往查案均有所升級。而在去年股災前後,監管層還開展清理整頓場外配資活動、禁止大股東違規減持等措施,這促成了證監會處罰量的增加,而罰款本身也是對市場變化帶來新問題的體察反思的體現。

  毋庸置疑,證監會系統去年罰款“超此前十年總和1.5倍”,體現出比以往更敢辦案、更肯辦案的進取精神,是好事。隨著證券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推進,監管機構的工作重心從事前審查向事中監督、事後執法上轉移是個必然趨勢。證監會現在逐步加大執法力度,能更好地實現這一監管角色的歷史性轉變,向更為現代化的市場中立監管者邁進。

  罰款目的是為了打擊違規違法行為,打擊後者應是為了保護股民利益。因而,罰款也應指向對股民“獲得感”的反哺。這就需要執法常態化,防止運動式傾向。雖然普通投資者多愛牛憎熊,但我國市場總體成熟度和法治化在提高,證監會應當有定力,不要把執法強弱和市場形勢結合太緊,而應秉持法律準繩。

  另外,還要把執法力度和投資者的實惠結合起來。按照《證券法》234條規定,54億元的罰沒款進的是國庫,而不是投資者的腰包。但在不成熟的股市環境下,罰款會跟著違規行為增多,受損的卻總是投資者,他們未必能從違規者被罰中得到補償。正因如此,有人建議《證券法》明確“收繳的罰款和沒收的違法所得,上繳投資者保護基金”,並讓投資者保護基金承擔起墊付、賠償投資者損失之責。

  這值得考慮。在“先行政處罰,再民事訴訟”的現行制度框架下,這確實可能導致違法者無力賠償受害投資者。如果學習美國,將行政罰沒款歸入專設的公平基金,由該基金負責救濟因他人違法行為而財務受損的投資者;並適度調劑餘缺,在一些公司被曝光後陷入困境,無力賠償時也能令受到證券欺詐之苦的投資者獲得賠償,那證監會就成了為投資者服務和籌錢的維權先鋒。到那時,罰沒數據公佈,也會收穫更多的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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