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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集中聽證涉嫌違法減持案件 “昭告”執法原則

  • 發佈時間:2015-10-13 09:50:15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時報記者 孫璐璐

  10月9日~10日,證監會連續兩日對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舉行公開聽證會,這也是證監會首次集中、大規模舉行聽證會。前期,證監會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法減持行為進行了嚴厲打擊,此次聽證的案件均為執法行動中涉及到的案件。

  面對近期證券市場發生異常波動的形勢,證監會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據了解,證監會已對4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審理完畢。首批履行事先告知程式的20宗案件中,9宗案件的當事人不要求聽證和陳述申辯,其餘11宗案件的當事人提出了聽證申請,證監會為此舉行集中聽證。

  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通過集中聽證審理某一類相似的涉嫌違法案件,有利於提高執法效率和統一執法尺度,清晰明確地引導市場認清何為合法行為、何為違法行為,告訴市場證監會對同類案件所執行的處罰原則和監管態度。

  爭議焦點:

  一致行動人的關係界定

  關於本批行政處罰案件的適用法律和量罰尺度問題,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曾作出解釋:第一,違法行為的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38條、第86條的規定,對持股5%以上股東、一致行動人和實際控制人違規減持過程中涉及的資訊披露、限制期內轉讓股份兩個違法行為均予以認定和合併處罰。

  第二,法人股東違法行為的責任認定方面,嚴格按照《證券法》第193條和第204條的規定,對法人和責任人實行雙罰制。

  第三,裁量幅度上,統一考量違法情節和社會危害性,對在限制期內違法減持股票的違法主體,按照“違法買賣超比例越多、買賣金額越大,處罰越重”的量罰原則,根據違法減持比例,採取有梯次遞增的量罰尺度,並明確了限期改正的要求。

  證監會相關負責人表示,從11宗案件聽證會所反映的情況看,這批案件基本事實都比較清楚,特徵較為類似,均為涉嫌資訊披露違法、違法減持等行為。但本批案件中部分涉及到一致行動人的關係界定、以及是否合併計算減持同一上市公司股份的問題,這也成為聽證會上爭議的主要焦點。

  該執法人員指出,《證券法》第86條規範的對象,就包括一致行動人,證監會在對外公佈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部門規章中已經明確界定了一致行動人概念和範圍。一致行動人應當合併計算其持有的股份,同樣受到違法減持的法律責任追究。

  “一致行動人共同構成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其合計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大比例增減直接導致控制權的變化,構成可能對上市公司股價造成影響的重大資訊,出於對中小投資者資訊知情權的保護,其上述增減股份的行為是必須披露的,這也是證券市場‘三公’原則的體現。”前述人士指出,“假如對一致行動人減持的股份不合併計算的話,會導致大量股東減持股份不需要資訊披露,市場對控制權發生的重大變化根本不知情,不符合對投資者合法利益的保護原則,所以我們嚴格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一致行動人減持股份合併計算,對違法行為予以處罰。而對於‘一些一致行動人減持在先,另外一些減持在後,只處罰後者是否公平’的問題,我們認為,對一致行動人關係如實申報和資訊披露是法律規定的義務,作為一致行動人,在減持過程中需要履行特殊注意義務,後面的一致行動人應該關注自己的一致行動人此前的減持行為,對特殊注意義務的疏忽並不能構成免除相應法律責任的理由。”

  行政監管措施

  屬日常監管手段

  在10日下午的公開聽證會現場,東兆長泰涉嫌違規減持“涪陵榨菜”一案的代理律師就對二次處罰問題提出申辯意見,認為此前證監會派出機構已對東兆長泰涉嫌違規減持一案採取行政監管措施,不應再對同一事件做出行政處罰的決定。

  對於一些案件中,以地方證監局為代表的證監會派出機構已經做出日常的行政監管措施而證監會本次又做出處罰的問題,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證監會派出機構對部分涉案當事人出具警示函等措施,是履行監管職責的體現,既不構成行政處罰,也不影響後續的行政處罰。對採取了行政監管措施的違法減持行為,當事人違法行為達到一定危害程度,需要依法進行行政處罰的,證監會必須做出行政處罰,否則就是失職、就是放縱,根本不涉及‘一事二罰’的問題。只要認定的違法事實存在,處罰法律依據充分,證監會就應當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絕不手軟”。

  股價波動不是

  量罰金額的考慮要素

  在本次集中處理的涉嫌違法減持的案件中,不少當事人申辯稱,減持股票是為避免其在銀行質押的股權因股市動蕩而平倉;或是基於財務困境而減持套現,用於償還銀行貸款;甚至有當事人表示,減持股票後股價反而上漲來證明自己並無惡意做空。

  對於上述減持申辯理由,證監會上述執法人員稱,這是當事人對於適用法律的量罰的尺度提出了從輕或者減輕免除處罰的意見,但對於行政執法機構而言,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場上,依法、公平地處理案件,這些因素不能成為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法定理由。在具體量罰金額的確定方面,股價波動不是考慮因素,盈虧不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證監會執法人員表示,通過集中批量處理相似案件,旨在確立同類案件的處罰原則,保持行政執法的統一性和連續性。至於這種集中聽證審理案件的方式是否會成為今後日常的工作機制,證監會上述執法人員表示,由於集中聽證的方式有利於提高案件審理的效率和統一尺度,今後會根據強化執法效能的需要,選擇適當的案件採取這種集中聽證的方式對案件進行處理。

  此次公開聽證的11宗涉嫌違法減持案件分別是:丹邦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丹邦科技”案,郭洪生涉嫌違法減持“藍英裝備”案,王傳華涉嫌違法減持“陽谷華泰”案,中航投資涉嫌違法減持“中航黑豹”案,王海鵬、王治軍涉嫌違法減持“美盈森”案,張田涉嫌違法減持“金信諾”案,王明旺涉嫌違法減持“欣旺達”案,天津中商聯控股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津勸業”案,華仁世紀集團涉嫌違法減持“華仁藥業”案,東兆長泰涉嫌違法減持“涪陵榨菜”案,寧波工業投資集團有限公司涉嫌違法減持“維科精華”案。據了解,聽證環節完成後,證監會執法人員將對當事人申辯理由進行復核,並由證監會最終做出行政處罰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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