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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考被判拘役一個月,輕嗎?

  • 發佈時間:2016-01-16 03:31:18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將“替考”規定為犯罪,意味著,該行為已經逾越了一般行政違法的界限,觸碰到刑律紅線。同行政拘留或行政罰款不可同日而語,待刑罰執行完畢後,也算是有前科之人。

  “替考”入刑,從刑法修正案(九)相關草案公佈到立法正式通過,再到生效實施,各階段的輿論動作都不可謂不大。本以為這樣就可以威懾住那些想以這種方式投機取巧的人,沒想到這麼快就有人以身試法,撞上法網。

  據報道,虎某通過他人聯繫到侯某,讓侯某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的研究生統考。侯某于2015年12月26日替考時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並於當日被公安機關抓獲,後虎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都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現北京海淀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侯某和虎某各拘役1個月,罰金分別為1萬元和8000元。

  針對京城“替考”案的報道,許多人替案件當事人惋惜,但也有人不以為然,認為“才判一個月,也就比行政拘留15天多了一倍”;還有人稱“也就失去一個月的自由,出來後該幹嗎幹嗎!”“替考”入刑的成本真的不該這麼算。

  不錯,替考罪是一種輕罪,法定刑僅為“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也就是説,該罪的最高刑只為拘役6個月,甚至可以不判處主刑,只判處罰金之附加刑,但不能據此認為,該犯罪行為的法律後果就真的很小。

  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刑法將“替考”規定為犯罪,本身即是對該行為的強烈道德譴責和否定性評價。這意味著,該行為已經逾越了一般行政違法的界限,觸碰到刑律紅線。拘役、管制或單處罰金,都是刑罰措施,同行政拘留或行政罰款不可同日而語,也算受過刑事處罰,待刑罰執行完畢後,也算是有前科之人。

  其次,有些法律後果未規定在刑法裏,不會成為刑事判決的內容,但規定在其他法律之中,也應屬於刑事違法成本的範疇。例如公務員法、律師法、法官法、檢察官法、公證法等都規定,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不能報考或擔任公務員、律師、法官、檢察官或公證員等職務。這對於有志於當公務員或從事司法職業的人,應屬於重大損失。

  其三,被判處刑罰,並不免除相應的行政法後果。例如即將開審的在讀研究生蔡某替梁某考研案,兩人除受到刑事處罰外,還要依國家教育部門的相關規定,承擔行政後果,研究生蔡某將被開除學籍,梁某則會被處停考國家級考試3年。這個代價在“替考”入刑之前即已存在,現在更未從違法成本中摘除。

  其四,刑法是國家最嚴厲的強制法,刑事違法還會導致相關民事行為無效。例如梁某同替考機構簽訂協議,約定以7.6萬元的費用幫其找替考者,先付5萬元,考完後再付2.6萬。該協議即屬無效,現在梁某付出的5萬元應從替考機構追繳上交國庫,梁某不得以不當得利而主張返還。

  因此,替考入刑的違法成本並不低,有的可能要伴隨著“替考”當事人終身,期待此案,為那些躍躍欲試者敲響警鐘。

  □劉昌松(北京慕公律師事務所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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