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規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要求 不得用財政資金進行任何金融風險投資
- 發佈時間:2016-01-15 05:52:24 來源:經濟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北京1月14日訊 記者崔文苑報道:為更好保障行政事業單位有效運轉和高效履職的需要,提升資産管理水準,財政部近日印發了《財政部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指導意見》。《意見》從總體要求、管理職責、制度建設、管理環節、配套措施等方面,提出了新時期規範和加強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的目標任務和主要舉措。
資産配置是行政事業單位資産形成的起點,因而《意見》在切實把好資産“入口關”、提高國有資産使用效率和進一步規範資産處置行為等方面,明確了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等各環節的管理要求。
對於如何提高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效率,《意見》指出各級主管部門和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加強資産使用管理,充分依託行政事業單位資産管理資訊系統的動態管理優勢,做到賬實相符、賬賬相符、賬卡相符。“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級行政單位不得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擔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産進行對外投資。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級事業單位不得利用財政資金對外投資,不得買賣期貨、股票,不得購買各種企業債券、各類投資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進行任何形式的金融風險投資等。”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還將嚴格控制出租出借國有資産行為,確需出租出借資産的,應當按照規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原則上實行公開競價招租,必要時可以採取評審或者資産評估等方式確定出租價格,確保出租出借過程的公正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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