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辭職年假沒休完咋辦? 律師:可申請工資報酬
- 發佈時間:2016-01-12 14:27:29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落實帶薪休假、鼓勵彈性作息、鼓勵錯峰休假,2015年國務院常務會議曾多次提及並力挺這一倡導。近期,河北、江西、重慶、廣州、甘肅等地出臺實施細則,進一步落實這一普惠性政策要求。
然而,正處新年伊始的時間節點,一些職工在規劃新年假期安排的同時,也對帶薪休假産生了新疑問。如果上一年的年假沒休完,新的一年可以疊加嗎?年初一些職工有了離職打算,此時“應休未休”的年假已不具備再行安排的可能,又該怎樣處理?為此,記者日前採訪了相關專業人士。
年假未休完可跨年度安排
“2015年的年假還沒來得及休,新的一年是不是就作廢了?”進入新年,在北京一家房地産網站做編輯的董慧芳一直抱有這個疑問。事實上,像董慧芳這樣出於工作壓力、業績考量等原因在上一年度沒來得及休年假的員工不在少數。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單位因生産、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中國勞動關係學院法學系副教授沈建峰告訴記者,《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年休假。用人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年休假或者跨1個年度安排年休假的,應徵得職工本人同意。”
同時,沈建峰提醒勞動者,當年度未休完年假的職工可要求用人單位進行3倍工資補償。《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明確:“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帶薪休假權益不受辭職影響
正值年初,不少勞動者打算跳槽離職,選擇更好的工作機會,在北京一家外貿公司工作的王鵬便是其中之一。“此時‘應休未休’的年假已不具備再行安排的可能,又該怎樣處理?”打算另謀高就的王鵬有些糾結。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沈建峰解釋説,辭職時由於用人單位因其自身原因造成未安排當年度年休假的,勞動者應該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本年度應休未休年假的工資報酬。
北京盈科(天津)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慧敏建議,由於用人單位變更時,勞動者主張帶薪休假權利需證明此前的工作時間及休假狀況,因此為減少舉證壓力,勞動者離職時,應要求原單位在出具的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證明中,註明工作年限和休假狀況。
此外,沈建峰告訴記者,“職工跳槽也可累計計算工作時間”。《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視同的工作期間,應當計為累計工作時間。”
不過,根據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時,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應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也就是説,工作時間可以累計計算,但是休假時間仍要以在新單位的工作時間為基數。”張慧敏律師解釋説。(記者 王維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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