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帶薪年假怎麼休

  • 發佈時間:2015-12-18 07:34:07  來源:農民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編者按

  帶薪休假,是每個職工的合法權利,但具體怎麼休,並不是每個人都很清楚。換了新工作,年假怎麼算?何時休假,自己做主還是單位説了算?年假能分攤到每天休嗎?沒休完的年假能送給別人嗎?針對這些常見問題,本文一一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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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休假能否“轉賬休”?

  案例:農村學子何某去年7月大學畢業,由於當時沒找到滿意的工作,迫於生計就在一家個體小企業裏先站穩腳跟。半年前,何某被一家大型民營企業錄用,便辭去了原來的工作。眼看元旦節即將來臨,他想趁此機會休年假帶女友回老家看看父母,然而卻被人事部門告知自己在原先小企業的工齡不能計算在內,由於他在現在的企業工作時間不足1年,不能享受帶薪休假待遇。對此何某覺得很委屈。

  説法:《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3條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這裡的“12個月”是否包括職工在外單位的工作時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有關問題的復函第1條對此作出明確解釋:《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中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既包括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職工在不同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情形。可見職工在外單位工作的時間可以計入休假依據。

  年休假必須“集中休”?

  案例:4年前,于某從一所財會學校畢業後入職一家服裝城做收銀員。春節前是服裝銷售行業的旺季,節後往往銷售轉冷。為此,服裝城作出規定:各班組必須安排員工在每年的春節後一個月內將年休假休完,否則不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待遇。這讓原本打算明年“五一”節結婚時休年假的于某很苦惱。

  説法:年休假可否提前休、拖後休、集中休,《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沒有明確規定,只是在第5條中規定“單位根據生産、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服裝城不考慮職工意願,單方面強行規定員工在規定的時間段內集中休完年假,否則就剝奪其休假待遇,顯然與上述規定相違背,因此是無效的。

  年休假可否“分解”休?

  案例:張某在某快遞公司擔任快遞員。隨著近幾年電子商務迅猛發展,快遞公司壓力倍增。為避免快遞員休假造成快件積壓、業務中斷,該快遞公司今年規定把每個快遞員的年休假時間分解到每一天中,以每天提前半小時到1小時下班的形式“休假”。這樣一來,張某就無法休年假去外地看望父母了,他想知道企業的這種做法合法嗎?

  説法:儘管我國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年休假是否可以“分解”,但《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3條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這裡顯然是按“天”而不是按“小時”來計算的。何況國家規定年休假的本意就是為了“保障國民旅遊休閒時間”,讓職工在一年的辛苦工作中有相對集中的一段時間充分放鬆身心、享受生活,而將年休假分解到每天的做法使員工無法外出休閒旅遊,享受不到充分的休息,也無法外出探親盡孝,這與《老年人權益保障法》中關於“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贍養人探親休假的權力”的規定也是相違背的,此舉應當被糾正。

  年休假可否“讓予”別人休?

  案例:老胡在一家企業已經工作20年,每年可以享受15天的年假。最近,老胡的同事小王打算與新婚妻子去國外旅行結婚度蜜月。但由於小王的工作時間短,享有的休假時間也短,為此小王和老胡商量,希望老胡把自己的15天年休假“讓”給自己,或者“賣”給自己也行。

  説法: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於帶薪休假可否出賣、轉讓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帶薪休假具有人身屬性,應認為不可以出賣、轉讓。那麼,小王想去國外度蜜月的計劃是否一定無法實現呢?事實上,“替班”可以解決小王的難題。我國法律對“替班”沒有具體規定,自己的工作一般應由自己來幹,但在特殊情況下,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經單位領導同意,同事之間相互“頂崗”、“替班”並不為法律所禁止。也就説,只要老胡願意,可以在自己休假期間為小王“替班”,但由於這是老胡自願放棄假期頂替他人工作,就不能按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關於“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規定享受加班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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