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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地方債實行限額管理定期公開政府舉債情況

  • 發佈時間:2016-01-11 16:14:00  來源:人民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月11日電(記者 楊迪)財政部今日下達《關於對地方政府債務實行限額管理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地方政府債務餘額實行限額管理。意見指出,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限額、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

  根據經濟形勢確定地方債總限額 逐級下達分地區限額

  財政部強調,要合理確定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年度地方政府債務限額等於上年地方政府債務限額加上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減去當年調減債務限額),具體分為一般債務限額和專項債務限額。

  地方政府債務總限額由國務院根據國家宏觀經濟形勢等因素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年度預算執行中,如出現下列特殊情況需要調整地方政府債務新增限額,由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批:當經濟下行壓力大、需要實施積極財政政策時,適當擴大當年新增債務限額;當經濟形勢好轉、需要實施穩健財政政策或適度從緊財政政策時,適當削減當年新增債務限額或在上年債務限額基礎上合理調減限額。

  對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債務限額,由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或其常委會批准的總限額內,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各地區建設投資需求等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准後下達各省級財政部門。對於省級財政部門依照財政部下達的限額,提出本地區政府債務安排建議,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省級政府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根據債務風險、財力狀況等因素並統籌本地區建設投資需求提出省本級及所屬各市縣當年政府債務限額,報省級政府批准後下達各市縣級政府。市縣級政府確需舉借債務的,依照經批准的限額提出本地區當年政府債務舉借和使用計劃,列入預算調整方案,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批准,報省級政府備案並由省級政府代為舉借。

  建立債務風險防控機制 定期公開政府舉債情況

  根據意見要求,地方各級政府要全面評估和預警地方政府債務風險。抓緊建立債務風險化解和應急處置機制,對列入風險預警範圍的地方各級政府要制訂中長期債務風險化解規劃和應急處置預案,在嚴格控制債務增量的同時,通過控制項目規模、減少支出、處置資産、引入社會資本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消化存量債務,逐步降低債務風險。市縣級政府難以自行償還債務時,要啟動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並及時上報;省級政府要加大對市縣級政府債務風險應急處置的指導力度,並督促其切實化解債務風險,確保不發生區域性和系統性風險。

  同時,要健全地方政府債務監督和考核問責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主動接受本級人大和社會監督,定期向社會公開政府債務限額、舉借、使用、償還等情況。地方政府主要負責人要作為第一責任人,切實抓好本級政府債務風險防控等各項工作。對地方政府防範化解政府債務風險不力的,要進行約談、通報,必要時可以責令其減少或暫停舉借新債。對地方政府違法舉債或擔保的,責令改正,並按照預演算法規定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妥善處理存量債務 公益性債務可用預算資金償還

  財政部稱,對甄別後納入預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債務,屬於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地方政府統籌安排包括債券資金在內的預算資金償還,必要時可以處置政府資産;屬於非公益性項目債務的,由舉借債務的部門和單位通過壓減預算支出等措施償還,暫時難以壓減的可用財政資金先行墊付,並在以後年度部門和單位預算中扣回。取消融資平臺公司的政府融資職能,推動有經營收益和現金流的融資平臺公司市場化轉型改制,通過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政府購買服務等措施予以支援。

  對地方政府存量債務中通過銀行貸款等非政府債券方式舉借部分,通過三年左右的過渡期,由省級財政部門在限額內安排發行地方政府債券置換。為避免地方競相發債對市場産生衝擊,財政部根據債務到期、債務風險等情況予以組織協調,並繼續會同人民銀行、銀監會等有關部門做好定向承銷發行置換債券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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