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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檢驗出艾滋,醫院豈能向配偶隱瞞

  • 發佈時間:2016-01-11 02:30:57  來源:新京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第三隻眼

  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感染艾滋屬於個人隱私,但當個人隱私威脅到他人生命健康時,隱私權保護必須讓位於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據河南電視臺報道,河南小夥小新和女友小葉婚姻登記當天,曾前往永城市婦幼保健院進行婚檢。當時檢驗報告顯示,小葉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但在小新向醫院詢問情況時,得到的答覆卻是一切正常。永城市疾控中心説,其實小葉在很久以前就已經感染了艾滋病毒,並且有備案。如今小新也感染了艾滋,他一怒之下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雖然現在結婚已經不要求強制體檢,但我國《婚姻法》仍明文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對於艾滋病這類可以通過性生活傳播並且會導致死亡的疾病,任何感染的一方都應當如實向對方披露。因為這不僅關涉到對方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而且關涉到對方的生命健康權。如果小葉故意隱瞞病情,那她就涉嫌故意殺人犯罪。如果不出意外,小葉將會面臨非常嚴肅的法律責任追究。

  另一個需要討論的問題是,如果醫院也故意隱瞞,那將涉嫌何種責任?有一種觀點認為,是否感染艾滋屬於個人隱私,從保護隱私的角度,醫院即便故意向小新隱瞞了小葉的病情,也並無不妥。這種説法看似有理,實則經不起推敲。法律要保護的權利往往不止一種,而數種權利之間往往也會發生衝突。此時,只能按照權利的重要性去平衡、決定應當優先保護的權利。而隱私權和生命健康權孰輕孰重,似不應有任何含糊地帶。當個人隱私威脅到他人生命健康時,隱私權保護必須讓位於生命健康權的保護。

  還有人援引《艾滋病防治條例》為醫院喊冤。不錯,《條例》第三十九條確有規定:“未經本人或者其監護人同意,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公開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的姓名、住址、工作單位、肖像、病史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具體身份的資訊”。不過,對這個條文的理解不能機械地拘泥于字面意思。這條立法的本意是禁止將艾滋病人的身份資訊向社會不特定人公開、從而防止産生社會隔離或歧視,而非撬奪病人配偶等特定關係人的知情權。

  小新不幸感染已是無法更改的事實,社會可能無法完全杜絕下一個“小葉”,但卻有可能杜絕醫院的隱瞞行為。事實上,一旦法院認定醫院故意隱瞞成立,那麼,即便小新對醫院提起的訴訟能彌補其部分經濟損失,醫院的責任也並不僅限於此。民事賠償責任之外,醫院相關人員是否應當接受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的追究?

  □鄧學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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