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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司法聯動 嚴懲環境違法

  • 發佈時間:2016-01-09 08:33:01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記者 張鳴岐 通訊員 王俐元)近日,天津市環境保護局、天津市高級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檢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五部門聯合發佈《關於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今後在辦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時五部門將聯合開展相關工作。

  據了解,五部門建立了包括聯席會議制度、聯絡員制度、聯合辦案制度在內的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聯動機制,做到依法依規及時移送、及時審查立案,依法強化法律監督、審判嚴懲環境污染犯罪。

  在認定違法事實程式中,對主觀故意、不經過法定排污口排放污染物、外環境超標、稀釋廢水、“重金屬”範圍、危險廢物、污染物排放量、建設項目環境違法行為,以《環境保護法》等有關法律為依據,統一法律適用,依法嚴厲打擊環境污染犯罪行為。

  在認定責任人的程式中,明確重點打擊對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操作人員或者普通執行人員要分別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在合理選擇取樣點位的程式中,嚴厲打擊違法排污行為,現場無污染物排放、稀釋排放污染物、利用暗管排放污染物、利用雨水管網排放污染物、排放重金屬污染物、無組織排放廢氣污染物等6種情形確定的採樣點位,其獲取的監測數據可以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

  同時,在辦理環境違法案件時,嚴格貫徹執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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