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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監會出臺新規避免股市出現減持高峰

  • 發佈時間:2016-01-07 15:06: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社北京1月7日電 (記者 陳康亮)中國證監會7日發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下稱《減持規定》),自2016年1月9日起施行。

  2015年7月8日,中國證監會發佈《18號文》稱,為維護資本市場穩定,切實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從即日起6個月內,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通過二級市場減持本公司股份。市場擔心,上述禁令將於1月8日到期,解禁股的開禁或給股市帶來衝擊。

  對此,中國證監會相關負責人7日表示,為避免《18號文》到期後出現減持高峰,穩定市場預期,並兼顧中長期供求平衡,滿足大股東持股適度合理流動的需求,《減持規定》要求:大股東在三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一。

  據介紹,《減持規定》重點就大股東通過“集中競價交易”這一特定途徑減持股份作出細化要求,即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適用《減持規定》,但大股東減持其通過二級市場買入的上市公司股份除外。

  此外,為遵循“以資訊披露為中心”的監管理念,新規設置大股東減持預披露制度。《減持規定》要求,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需提前15個交易日披露減持計劃。

  與此同時,為強化監管執法,督促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合法、有序減持,《減持規定》一方面設置“防規避”條款,專門遏制相關主體通過協議轉讓“化整為零”、“曲線減持”;另一方面,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減持規定》區分不同情形,從證券交易所自律監管和中國證監會行政監管兩個層面,明確了監管措施和罰則。

  上述負責人表示,由於《減持規定》在現行證券法律體系下,對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進行了規定,有利於形成穩定的市場預期,化解恐慌情緒。因此,《減持規定》出臺後將不會出現“減持潮”;引發市場大幅下跌的説法沒有根據,投資者應當理性看待、審慎甄別。

  這位負責人進一步指出,出臺《減持規定》並不意味著中國證券金融公司等“國家隊”即將退出,其穩定市場的職能也不會發生改變。今後,證監會將繼續把穩定市場、穩定人心、防範系統性風險作為目標,全力做好相關工作。(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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