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滬深證券交易所修訂細則配合IPO新規實施

  • 發佈時間:2016-01-06 08:32:40  來源:南昌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據新華社5日專電 伴隨新股發行新規啟用,“全額預繳”的傳統打新模式成為“過去式”。滬深證券交易所對新股網上網下發行實施細則進行了修訂,並於5日分別採取業務問答和通知的方式,對IPO新規進行詳細解讀。

  按照上交所發佈的業務問答,此次對新股網上發行實施細則的修訂取消了投資者在申購委託時應全額繳納申購資金的規定,明確了投資者應根據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與中簽數量繳納申購款的要求及相關業務流程。

  細則明確,投資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出現3次中簽但未足額繳納認購資金情形的,將被列入限制申購名單,自其最近一次放棄認購次日起的180日(含次日)內3不得參與網上新股申購。

  細則要求投資者自主表達申購意向,證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資者全權委託代其進行新股申購。同時,明確了由於投資者資金不足放棄認購的中簽新股由主承銷商負責包銷或根據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披露的其他方式處理。

  本次修訂後,投資者申購新股的持有市值要求、市值計算規則及證券賬戶使用的相關規定未發生變化。投資者申購新股的持有市值是指以投資者為單位計算的T-2日前20個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的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投資者持有的債券、基金、ETF、LOF等産品不計算市值,不合格、休眠、登出證券賬戶不計算市值,正常、凍結、挂失、融資融券客戶信用擔保證券賬戶均計算市值。

  投資者中簽後,應依據中簽結果履行資金交收義務,確保其資金賬戶在T+2日日終有足額的新股認購資金。投資者認購資金不足的,將被視為放棄認購。

  對於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總數在2000萬股以下(含2000萬股)且無老股轉讓計劃的,應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擬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

  網下發行方面,修訂後的實施細則取消了網下投資者應于申購日足額繳納申購資金的有關規定,明確了網下投資者根據最終確定的發行價格與獲配數量繳納認購資金的要求及相關業務流程;明確了新股網下發行申購日與網上申購日為同一日,網下發行申購時間為T日9:30至15:00。

  此外,細則明確了對於通過發行人與主承銷商自主協商直接定價方式確定發行價格的,發行人擬公開發行的股票全部向網上投資者直接定價發行,不再安排網下發行。

  細則要求主承銷商根據中國證券業協會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要求參與該次網下發行業務的網下投資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對象以該次初步詢價開始日前兩個交易日為基準日,其在基準日前20個交易日(含基準日)所持有上海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市值的日均市值應為1000萬元(含)以上,且不低於發行人和主承銷商事先確定並公告的市值要求。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鄧舸5日早上表示,目前證監會正在研究完善規範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規定,並將於近日公佈。

  在證監會發聲緩解市場對於“減持”擔憂的背景下,前一交易日遭遇“熔斷”的滬深股指5日延續跌勢,但下行腳步明顯趨緩。作為熔斷機制基準指數的滬深300指數則率先以溫和漲幅紅盤報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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