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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稅負助力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

  • 發佈時間:2016-01-04 05:59:46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 此前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是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的。新政策統一按照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稅率來計算

  ◎ 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産及購回租賃資産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日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佈《關於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對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進行明確。

  據了解,1988年發佈的《國家稅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指出,銀行及其金融機構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可據合同所載的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貼花。但是,由於融資租賃行業經過多年的大發展、業務的大創新,尤其是售後回租業務的快速發展,複雜程度早已遠超當時,明確稅率、降低稅負等成為該行業人士一直以來呼籲的重點。

  通知明確,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後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多年前,外經貿部、人民銀行等部委分別批准成立過不同背景的融資租賃公司,該文件的出臺,有助於打破由於歷史原因造成的融資租賃公司因主管部門不同,造成的行業稅率不一致的問題。”中稅網稅務師事務所總裁王冬生告訴《經濟日報》記者。

  資料顯示,此前對融資租賃業務如何繳納印花稅,是區分不同情況處理的。比如,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企業所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其實質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依借款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萬分之零點五;而其他企業從事的融資租賃業務,租賃貨物的所有權未轉讓給承租方的,其實質為經營租賃行為,依財産租賃合同繳納印花稅,稅率為千分之一。

  “與此前相比,此次政策沒有再進行區別對待,統一按照以前最低萬分之零點五的印花稅稅率計算,實質上起到了減負的作用,同時也讓非金融機構的企業踴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中國社科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楊志勇表示。

  此外,通知顯示,在融資性售後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産及購回租賃資産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

  王冬生舉例説,A是租賃公司,B是承租人即企業。B有設備但缺資金,可以將設備賣給A,然後分期付租金再租回來用,等租賃期結束再從A購回設備。“這個全過程涉及三個環節:一是出售環節,即B將設備銷售給A;二是租賃環節,即B將設備自A租回;三是購迴環節,即B將設備自A購回。如果沒有該文件,稅務系統可要求納稅人對第一環節和第二環節簽署的合同,按照購銷合同貼花。由於售後回租,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設備買賣,因此,文件明確第一環節和第三環節簽訂的合同,不徵收印花稅,是有道理的。”王冬生表示。

  “印花稅政策的調整,有利於公平稅負、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楊志勇説,融資租賃中涉及的都是大型設備,比如醫療器械、飛機等,合同金額都較大,優惠政策可為企業節省不少資金。此外,新政策還有助於提高企業通過融資租賃方式緩解資金壓力,以及低成本用上優質設備、加快轉型升級的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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