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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總局:商業健康保險納入個人所得稅優惠

  • 發佈時間:2015-12-30 13:53: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30日電 據國家稅務總局網站消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保監會聯合下發了《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財稅〔2015〕126號),自2016年1月1日起,對全國31個試點城市的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允許其在一定額度內進行稅前扣除。

  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支出,可以按照財稅〔2015〕126號文件規定的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據實扣除。試點地區個人購買其他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不得稅前扣除。

  稅務總局表示,由於政策尚在試點階段,目前還不能在全國範圍內普遍適用。根據財稅〔2015〕126號文件的有關規定,允許稅前扣除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支出的個人主要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

  有扣繳義務人的個人自行購買、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扣繳義務人在填報《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或《特定行業個人所得稅年度申報表》時,應將當期扣除的個人購買商業健康保險支出金額填至稅前扣除項目“其他”列中,並同時填報《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其中,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提供保單憑證。保險公司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時,應在符合稅收優惠條件的保單上註明稅優識別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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