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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注百姓 惠及民生:深入推進醫藥價格改革

  • 發佈時間:2015-12-30 06:34:50  來源:山西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深化醫療改革是黨中央、國務院著力解決群眾反映較多的“看病難、看病貴”突出問題,推進基本醫療保障制度建設,切實減輕群眾個人支付醫藥費用負擔的重大舉措,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同時,建立科學合理的醫療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是深化醫改的重要內容、關鍵環節。可以説,醫藥價格改革事關人民群眾的健康及幸福,是重大的民生問題。

  從2012年起,我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試點的實施意見精神,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財政廳先後制定出臺了《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和《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2015年,省物價局針對縣級公立醫院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會同省衛生計生委、人社廳、財政廳下發了《關於全面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在全省價格、衛生計生、人社、財政部門的共同努力下,按照建機制、控費用、調結構、強監管的原則,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穩步推進,全省119個縣272所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已按部署要求全面完成。通過取消藥品加成、調整醫療服務價格、改革收付費方式和落實政府辦醫責任等綜合措施和聯動政策,在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切實降低群眾醫藥費用負擔等方面取得了階段性的成果。

  在不斷深化醫藥價格改革的同時,也存在著“破除以藥補醫成果尚需鞏固,醫療服務價格改革還需深入”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完善制度、完善測算辦法,需要“以問題為導向,進一步細化完善政策措施,持續拓展深化價格改革”。

  醫療價格涉及千家萬戶、每個人的利益,價格政策一頭聯繫的是群眾,一頭是黨和政府,搞好縣級公立醫院的改革工作、制定好科學合理的價格政策,對政府部門來講是一個考驗。合理的價格和收費水準既能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利益,又能合理的補償醫院的費用,還能促進醫保體系的健康發展。因此,要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推進醫藥價格改革,逐步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係。

  ——醫藥價格改革相關政策

  1.《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09] 6號)

  推進醫藥分開,積極探索多種有效方式逐步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通過實行藥品購銷差別加價、設立藥事服務費等多種方式逐步改革或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同時採取適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改革支付方式等措施完善公立醫院補償機制。

  2.原衛生部、中編辦、國家發改委、財政部、人社部《關於印發公立醫院改革試點指導意見的通知》(衛醫管發[2010]20號)

  推進醫藥分開,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逐步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由各地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考慮醫院功能定位、醫療保障基金承受能力、本地財政能力、城鄉居民收入水準和對價格調整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國衛體改發〔2014〕12號規定:縣級公立醫院承擔縣域居民的常見病、多發病診療,危急重症搶救與疑難病轉診,農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人員培訓指導,以及部分公共衛生服務、自然災害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等工作)。

  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而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2011年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工作安排的通知》(國辦發[2011]10號)

  改革以藥補醫機制。探索醫藥分開的多種具體途徑,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對公立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採取增設藥事服務費、調整部分技術服務收費標準等措施,通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予以補償。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醫療服務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公立醫院大型設備按扣除折舊後的成本制定檢查價格。改革醫療服務以項目為主的定價方式,積極開展按病種收費試點,病種數量不少於50個。

  4.《國務院關於印發“十二五”期間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規劃暨實施方案的通知》(國發〔2012〕11號)

  推進補償機制改革。以破除“以藥補醫”機制為關鍵環節,推進醫藥分開,逐步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將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財政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財政補助兩個渠道。

  改革減少的合理收入或形成的虧損,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徑補償。提高診療費、手術費、護理費收費標準,體現醫療服務合理成本和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醫療技術服務收費按規定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5.《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四點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15]33號)

  改革“以藥補醫”機制,鼓勵探索醫藥分開的多種形式。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將試點縣級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

  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政府出資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按不含設備折舊的合理成本制訂檢查治療價格,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限期降低價格。合理提高中醫和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護理、手術等項目價格,使醫療機構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補償。

  6.國家發改委衛生部人社部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2787號]

  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增加政府投入、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等途徑予以補償。試點公立醫院要加強內部管理,提高服務品質和運作效率,降低醫療成本。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要確保試點公立醫院的藥品價格降低15%左右。

  堅持“總量控制、結構調整”的原則,合理調整醫療服務價格,並與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增加政府投入同步推進。

  各地要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準、群眾承受能力和基本醫療保障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本地區醫藥費用總量控制水準,具體可參照本地區改革前三年實際醫藥總費用、醫保基金和城鄉居民個人醫療費支出等情況綜合測算。

  調整醫療服務價格,要結合財政補償和醫保支付水準的具體情況,補償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在此基礎上,逐步理順醫療服務項目比價關係。要切實提高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的診療、手術、護理以及中醫特色服務等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對確實偏低的床位費可作適當調整;同時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和檢驗類價格。

  在改革試點期間,各地可授權縣(市、區)級政府在規定的原則範圍內研究調整醫療服務價格。

  7.國家衛生計生委、財政部、中央編辦、國家發改委、人社部關於印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綜合改革意見的通知(國衛體改發[2014]12號)

  破除以藥補醫,完善補償機制。縣級公立醫院補償由服務收費、藥品加成收入和政府補助三個渠道改為服務收費和政府補助兩個渠道,取消藥品加成政策。醫院由此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調整醫療技術服務價格和增加政府投入,以及醫院加強核算、節約運作成本等多方共擔。充分發揮醫療保險補償作用,醫保基金通過購買服務對醫院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予以及時補償,縮小醫保基金政策內報銷比例與實際報銷比例的差距。

  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按照“總量控制、結構調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則,體現醫務人員技術勞務價值,綜合考慮取消藥品加成、醫保支付能力、群眾就醫負擔以及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準等因素合理調整價格,逐步理順醫療服務比價關係。提高診療、手術、護理、床位和中醫服務等項目價格。降低藥品和高值醫用耗材價格,降低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價格。鼓勵醫院通過提供優質服務獲得合理收入。已貸款或集資購買的大型設備原則上由政府回購,回購有困難的2015年前限期降低價格。價格調整政策與醫保支付政策相互銜接。

  8.山西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晉價費字[2012]231號)

  按照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後減少的合理收入,通過財政補償60%,價格調整補償40%的比例,以省物價局、省衛生廳規定的現行價格為基礎,按照財務分類,提高診查費、治療費、護理費、手術費、床位費五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其中診查費、治療費、護理費、手術費上調的幅度不得超過13%,床位費上調的幅度不得超過36%。降低醫用設備檢查費和檢驗費兩類醫療服務項目價格,降低幅度不得低於10%。具體調整方案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原則、幅度範圍內確定。

  “總量控制,結構調整”。以藥品加成合理年收入(2011年或者取消藥品加成政策前一年的收入)為基礎,根據財政、醫保保障和醫院內部消化情況等,確定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總額。

  各縣(市、區)價格、衛生、財政部門要嚴格履行成本審核和價格聽證等審批程式,提出價格調整的具體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准,同時抄報省和設區的市價格、衛生、財政部門備案後實施。

  醫療機構開展的病種收費標準,要按規定程式上報市物價局、衛生局審批,並報省物價局、省衛生廳備案。每個市開展的按病種付費的病種數量不少於50個。

  9.《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晉價費字[2014]250號)

  為完善縣級公立醫院補償機制,考慮到我省各縣的財政狀況、群眾承受能力和收入水準不均衡,醫保支付能力不同,各醫院開展的醫療服務項目不同等情況,按照省醫改辦意見,經省政府批准,省物價局、省衛生計生委、省財政廳印發了《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將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許可權下放到縣級人民政府。省裏不再對調價項目和調價幅度做統一規定。

  10.《關於全面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晉價醫字[2015]144號)

  2015年6月,省物價局會同省衛生計生委、省人社廳、省財政廳下發了《關於全面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工作的實施意見》(晉價醫字[2015]144號)。文件內容上涵蓋了《山西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指導意見》和《山西省物價局、省衛生廳、省財政廳關於推進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指導意見的補充通知》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並根據改革中存在的問題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一是在《實施意見》中增加了建立醫療服務價格調整的浮動機制,解決部分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後存在資金缺口的問題。二是在《實施意見》中增加了“三比”控制的要求,解決縣級公立醫院價格合理補償的問題。(藥佔比是藥品收入佔醫療收入的比例;檢查檢驗佔比是檢查檢驗佔醫療服務收入的比例;衛生材料佔比是衛生材料佔醫療服務收入的比例)。三是在《實施意見》中增加了市級人民政府部署縣級公立醫院改革、審核平衡調價方案的許可權,解決市、縣人民政府在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的脫節和價格調整進展緩慢的問題。四是在《實施意見》中強化了調整後的醫療服務價格,醫保、新農合要按規定納入支付範圍的內容,解決相關配套措施沒有協同推進的問題。五是在《實施意見》中增加了動態調整的內容,解決醫療服務價格與成本銜接的問題。

  11.《關於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的通知》(晉價醫字[2015]139號)

  為建立科學合理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衛生計生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關於印發推進藥品價格改革意見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90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自2015年6月1日起,取消原政府制定的省管藥品價格。包括省定價的非處方藥劑型價格、增補進入我省醫保目錄的藥品價格、民族藥價格以及省級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自配製劑價格。同時指導生産經營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合理制定價格,規範藥品市場價格行為,保護患者合法權益。同時,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公佈廢止藥品價格文件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 918號)精神,對1996年到目前為止,制定和調整省管藥品價格的847個文件進行了清理,其中公佈廢止我省的藥品價格文件目錄共計683個,該目錄之外的藥品價格文件,凡不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的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價格文件也同時廢止(從2015年6月1日起執行)。

  ——深化醫藥價格體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1.破除以藥補醫機制,完善縣級公立醫院醫藥價格改革,推進城市公立醫院試點改革。

  2.理順醫療服務價格比價關係,建立成本和收入結構變化為基礎的價格動態調整機制。

  3.強化價格、醫保、醫療等相關政策銜接,確保醫療機構良性運作、醫保基金可承受、群眾負擔不增加。

  4.加強藥品市場價格調研及監管工作,確保改革後市場價格基本平穩。

  薛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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