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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寧:P2P新監管辦法出臺 難題在於執法邊界尚不清晰

  • 發佈時間:2015-12-29 09:3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康寧

  12月28日,銀監會牽頭制定的《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正式對外公佈。自從P2P行業在2014年逐漸火爆以來,金融監管部門以往只是比較寬泛地提出要求,這次終於以規章的方式提出監管辦法。

  有很多人問,如果P2P監管辦法早出臺半年,可以阻止前一段時期震動全行業的幾個大案嗎?我個人認為答案不夠確定,因為目前的《辦法》還存在分業監管體制下類似“雙軌制”的監管思路。

  網際網路金融是天生的混業經營,依靠央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這樣“一行三會”的分業監管模式,基本沒有辦法擺脫監管區域空白和監管效率低下的問題。目前由銀監會牽頭的這份《辦法》,依然很難從根本上建立超越一行三會格局的“大監管”體系。

  以地方性交易所為例,此前也曝出過金融風險,但它們在本質上並不屬於P2P或銀監局管轄的金融機構。單純從地方一級來看,很多地方的金融辦都對當地建立的各類交易所給予一定程度的支援。而一旦這類地方性的交易所爆發金融風險,其後果將遠遠超出當地金融辦能夠處理的範圍。因此原有監管結構形成的激勵效應是:一個省份多冒險一點,就可以多吸收全國範圍的資金,但是最終出現問題則可能是全國一起埋單。

  昨天公佈的新《辦法》規定,網路借貸資訊仲介機構要向註冊地金融監管部門備案。從積極的角度看,將監管權力下放至地方可以有效解決“一刀切”管死的問題。可是網貸機構天生就是通過網際網路在全國範圍內經營,該怎樣保證不會有渴求吸收全國金融資源的省份冒險?

  而對於數量更多的網路借貸平臺來説,很多推廣手法是違規的。新《辦法》對此明確提出了更細化的監管要求,確實能夠在一些平臺釀下巨大的災難之前堵住漏洞,減少風險的危害,但還不能從根本上遏制P2P行業的違約行為。

  把P2P網貸定義為資訊仲介,從根本上禁止撮合資訊為用戶保本保息聚集風險,理論上是行得通的,難題是執法的邊界能不能像理論上這樣清晰?

  剛性兌付會積聚風險,讓小問題攢成大窟窿,可是釋放風險要靠有人真正承擔投資損失才能實現。對於早期的P2P資訊撮合平臺拍拍貸來説,儘管可以用分散投資的辦法保持用戶收益為正,可是沒法解決用戶不停在網上抱怨自己遭受了資金損失的麻煩。現在的拍拍貸從資訊撮合轉向各種變相的保障本息模式,是競爭環境下逆向淘汰的結果。

  只要看看一些網貸平臺違約的報道,就可以知道當前中國的投資者教育距離《辦法》要求的“責任自負、風險自擔”距離相當遙遠。在這種情況下,很難指望P2P網貸公司冒著可能被同行逆向淘汰的風險讓用戶承擔損失,而指望一些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冒著打破穩定局面的風險來嚴格執法也不完全現實。

  金融在中國從來不是一個可以單純只考慮自己的行業,當P2P網貸與地方經濟發展、老百姓畢生積蓄等更複雜的穩定因素纏繞在一起,把監管權力下放給地方或許會遇到難以預估的困難和麻煩。

  當前的中國金融業已經出現兩個陣營:一個是“一行三會”格局下的傳統金融行業,每一項業務都可以找到明確的監管者負責;另一個是天生混業經營的網際網路金融,每一個産品都可能橫跨幾個監管部門的業務管轄範圍。這樣的“雙軌制”只能在網際網路金融規模較小的前提下持續,還沒有辦法支撐新行業的更大發展。從這個角度上講,網際網路金融監管辦法還是必須要建立“大監管”格局。

  (作者為銀行從業人員、財經專欄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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