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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稱已內部印發網際網路保險監管暫行辦法

  • 發佈時間:2015-07-27 10:36:00  來源:廣州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意外險、壽險、家財險可跨區域網銷

  廣州日報訊 (記者周慧)首個網際網路金融分類監管細則落地。上週末,一則“保監會關於印發《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的通知”悄然在各大朋友圈被轉發,記者昨日廣泛求證後得知,保監會在23日已經在內部印發了上述管理辦法,事實上,這也是本月18日,十部委聯合發佈了《關於促進網際網路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之後首個行業監管細則落地。

  不過,記者昨日在保監會官網以及保險行業協會網站上並未看到正式文稿的發佈,業內人士表示,網際網路保險監管細則在去年10月起就開始小範圍徵求意見,現在在內部印發,也給正式法規的正式發佈預留了充足的執行緩衝時間。

  小白保險CEO李浩堅昨日向記者解讀,上述暫行辦法為網際網路保險銷售“正身”,此次正式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銷售各种經營機構的定義和責任,明確了網際網路保險的險種和財務規範流程及經營區域。

  焦點一:

  對熱銷理財型保險産品

  暫未劃定明確範圍

  根據上述暫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可將部分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經營區域擴展至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險種類型主要包括: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定期壽險和普通型終身壽險;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為個人的家庭財産保險、責任保險、 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能夠獨立、完整地通過網際網路實現銷售、承保和理賠全流程服務的財産保險業務以及中國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險種。

  此外,中國保監會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並公佈上述可在未設立分公司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營的險種範圍。

  “放開跨區域的産品主要是簡易的、適用於網際網路銷售的、保障性較強的産品。像車險那些就只能限定區域地進行網銷。”業內人士表示,此前有些區域公司推出的一些返還型壽險産品並不在上述規定範圍以內,或面臨被禁止的命運。不過,對於目前網銷平臺上熱銷的理財型保險産品,上述暫行辦法並未劃定明確範圍。“不過對於在萬能險、投連險包裝下的理財型産品,監管層也強調了一定的風險,要求在監管下合規操作,也並未抑制其發展。”上述人士指出,待辦法正式實施後,很多公司産品和區域可能存在一定調整或被下架。

  焦點二:出了問題 保險機構將擔責

  暫行辦法指出,對於跨區域銷售的産品,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保險標的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保險公司沒有設立分公司的,保險機構應在銷售時就其可能存在的服務不到位、時效差等問題做出明確提示,要求投保人確認,並留存確認記錄。一旦發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的銷售、承保、理賠、退保、投訴 處理及客戶服務等保險經營行為,應由保險機構管理和負責。而第三方網路平臺經營開展上述保險業務的,應取得保險業務經營資格。

  在網際網路平臺銷售的産品,應當放在相關網路平臺的顯著位置,以清晰易懂的語言列明保險産品及服務等資訊。具體來看,對於銷售人身保險新型産品的,保險機構應按照《人身保險新型産品資訊披露管理辦法》的有關要求進行資訊披露和利益演示,嚴禁片面使用“預期收益率”等描述産品利益的宣傳語句;保險産品為分紅險、投連險、萬能險等新型産品的,須以不小于産品名稱字號的黑体字標注收益不確定性;保險産品銷售區域範圍。

  焦點三:首次將網際網路保險仲介納入了保險機構的範疇

  保險專業仲介機構是指經營區域不限于註冊地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網際網路保險銷售既可以通過保險機構自營網路平臺銷售,也可以通過第三方網路平臺銷售。專業人士解讀,值得注意的是,這是首次明確地將網際網路保險仲介納入了保險機構的範疇。除本辦法規定的保險公司和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外,其他機構或個人不得經營網際網路保險業務。保險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開展網際網路保險業務。

  投保人交付的保險費應直接轉賬支付至保險機構的保費收入專用賬戶,第三方網路平臺不得代收保險費並進行轉支付;保險公司向保險專業仲介機構及第三方網路平臺支付相關費用時,應當由總公司統一結算、統一授權轉賬支付。

  名詞解釋:

  網際網路保險業務是指保險機構依託網際網路和行動通訊等技術,通過自營網路平臺、第三方網路平臺等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保險服務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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