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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給予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通報批評的通知

  • 發佈時間:2015-12-28 15:29:15  來源:環保部網站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子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于2013年11月1日在中國科學院高能物理研究所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向對方轉讓了6枚V類鋦-244放射源。在該事件中,你公司部分人員故意違反法規規定,組織放射源及放射性廢物的轉移和處理。該事件暴露出你公司對關鍵崗位人員管理不力、內部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放射性物品管理和交接審核等制度形同虛設、對核安全文化宣貫培訓缺乏重視等問題。依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相關規定,我部已對你公司未經批准擅自轉讓放射源的行為罰款10萬元(環法〔2015〕106號)。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關於加強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輻射安全和防護工作的通知》(環發〔2008〕13號)的要求,我部現決定對你公司進行通報批評,並提出以下輻射安全管理要求:

  一、嚴肅處理相關責任人,並在你公司內部進行通報,以達到警示教育作用。

  二、針對該事件産生的根本原因,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改措施,認真整改,全面加強輻射安全管理,落實安全責任。

  三、嚴格按照我部關於兩個“全覆蓋”和兩個“零容忍”的要求,認真組織開展全員核安全文化宣貫,提高全員核安全文化意識和誠信守法意識,以此為戒,杜絕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我部委託環境保護部華北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對你公司的整改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環境保護部辦公廳

  2015年12月22日

  抄送:中國核工業集團公司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廳(局),環境保護部各核與輻射安全監督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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