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家滾裝貨物海運企業價格壟斷被處罰款4.07億
- 發佈時間:2015-12-28 10:10: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根據相關企業提供的線索,歷經一年多的調查,國家發展改革委日前對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川崎汽船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商船三井、威克滾裝船務有限公司、華輪威爾森物流有限公司、智利南美輪船有限公司、日本東車輪船有限公司、智利航運滾裝船務有限公司等8家滾裝貨物國際海運企業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依法做出處罰,分別處以2014年度與中國市場相關的滾裝貨物國際海運服務銷售額之4%至9%不等的罰款,合計罰款4.07億元。
調查證據顯示,8家滾裝貨物國際海運企業在往返于中國與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滾裝貨物(包括汽車、卡車以及工程機械等)海運服務市場上,存在互不侵犯既有業務以維持或抬高運費水準的共識,並針對滾裝貨物製造商發出的進出口中國的海運業務招標、詢價等事項,通過電話、會議、聚餐、電子郵件、專程拜訪等方式頻繁進行雙邊或多邊溝通,交換敏感資訊、進行價格協商、商討投標意向、分配客戶及航線,多次達成報高價或不報價的協議並予以實施,協助具有競爭關係的海運企業獲得了海運訂單。相關海運企業規避反壟斷監管的意圖明顯,採取了多種不正當手段。相關海運企業價格壟斷行為持續時間長,從2008年中國《反壟斷法》施行算起,存續時長不少於四年。相關海運企業價格壟斷行為影響面廣,涵蓋滾裝貨物進出口中國海運市場的北美-中國、歐洲-中國、中國-南美、中國-歐洲、中國近海等主要航線,涉及多個汽車品牌和工程機械品牌。
8家滾裝貨物國際海運企業達成並實施價格壟斷協議的行為排除、限制了相關市場競爭,抬高了滾裝貨物國際海運費率,損害了中國相關滾裝貨物進出口商和終端消費者的利益,違反了中國《反壟斷法》關於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並實施固定價格、分割市場等壟斷協議的規定。案情查明後,國家發展改革委先後兩次向8家海運企業通報查明的事實及證據,並聽取反饋意見,給被查企業充分表達意見的機會。8家海運企業認識到自身違法行為的性質、危害並深表歉意,願意承擔中國《反壟斷法》項下的相應法律責任,同時提出了相關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反壟斷合規制度建設,如設置首席競爭合規官並建立審查機制等;二是加強反壟斷合規培訓教育,如向全體員工印發反壟斷合規手冊等;三是加強反壟斷合規技術建設,如開發軟體系統篩查內部敏感郵件等。
根據價格壟斷協議行為的違法性質、程度、持續時間等因素,國家發展改革委依法對8家海運企業分別處以各自2014年度與中國市場相關的滾裝貨物國際海運服務銷售額不同比例的罰款:一、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持續時間長、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節嚴重的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川崎汽船株式會社、株式會社商船三井,考慮到這3家海運企業主動報告了汽車等滾裝貨物國際海運市場達成壟斷協議的有關情況並提供了重要證據,符合中國《反壟斷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寬大情節,因而對第一家適用寬大制度的日本郵船株式會社免除處罰,對第二家適用寬大制度的川崎汽船株式會社處以4%的罰款,計2398.09萬元,對第三家適用寬大制度的株式會社商船三井處以7%的罰款,計3812.11萬元;二、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的持續時間長、涉及品牌多、涉案事件多,情節嚴重但提供了反壟斷執法機構未掌握的有關違法事實和證據的威克滾裝船務有限公司、華輪威爾森物流有限公司,綜合考慮分別處以9%和8%的罰款,分別計2.84億元和4506.13萬元;三、對達成並實施壟斷協議持續時間長但涉及品牌、事件和航線數量較少的智利南美輪船有限公司、日本東車輪船有限公司、智利航運滾裝船務有限公司(還具有在壟斷協議中僅起到協助配合作用的情節)分別處以6%、5%和4%的罰款,分別計307.67萬元、1126.86萬元和119.84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