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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産登記後,土地“使用期限”引關注

  • 發佈時間:2015-12-25 07:32:52  來源:燕趙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本報訊 (記者 陳霞)伴隨不動産統一登記制度在石市有條不紊推進,一些住宅業主擔心,新證書將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的産權進行統一登記,使得房屋産權和土地一樣,只是擁有70年的“使用期限”,沒有所有權。真的是這樣嗎?

  土地使用期限不是房屋所有權期限

  拿到“不動産權證書”的市民,會發現比舊版房産證新增加了“使用期限”。這是什麼意思呢?在70年使用期滿後,花錢購房置業的他們會不會面臨“業主變房客”的尷尬?

  對此,石家莊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産登記局相關人士昨日解釋,“不動産權證書”上的“使用期限”不是指房屋的所有權期限,而是指土地使用權和海域使用權的期限,使用權有期限,而所有權無期限,兩權分離。該工作人員舉例説,房屋所有權本身不存在期限問題。如果房屋的産權到期後,假如房子還在,那麼房子仍然歸該業主所有。房屋産權是指房子所佔土地的使用權,而不是房子本身的所有權。

  該人士表示,“使用期限”這項註明後可以更好地保護公眾的不動産權,更有利於保障交易安全,便於在轉讓或抵押等交易活動中依法保障權益。

  土地使用權按用途確定期限

  “房屋用途不同,不動産權使用期限也有差異”,該人士表示,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年限是按照用途確定期限的。根據國家現行法律法規,出讓最高年限分為幾檔:居住用地70年;工業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50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40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而劃撥用地無使用年限。

  對於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其資訊主要來源於申請人提交的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國有建設用地劃撥決定書、批准用地文件等權屬來源材料,這些材料是確定土地使用權期限的依據。

  其他諸如經濟適用房等類型房産的使用期限如何界定,也備受關注。不動産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説,按照有關規定:已購公有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所在宗地為劃拔土地的,從同一建築的第一套房屋上市交易之日起計算土地出讓年期,確定出讓土地使用權截止日。此後其他各套房屋上市時,其土地出讓年期相應縮短,以使同一宗地的出讓土地使用權保持相同的截止日。土地出讓年期可根據各地具體情況確定,但最高不超過70年。

  一宗綜合用地使用年限也不同

  昨日,市民張先生諮詢稱,自己買的是樓下帶2層底商的住宅,會不會樓上住宅也縮短成50年的使用期限?

  針對張先生諮詢的問題,不動産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説,其不動産屬於“商住兩用”的建築,如果第1層至第2層為商業用房,第3層至第32層為住宅用房,按照《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及相關登記規定,由於這類開發形式形成的房屋可以各自形成不動産登記單元,則商業用房和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期限分別確定,即商業用房的土地使用權的期限可以確定為40年,其上的住宅用房的土地使用權期限為50年,從出讓合同約定的時間開始計時。

  土地到期了還可以續辦

  不動産到了“使用期限”之後是否還屬於自己?自家房子居住期滿後,以後的使用權會不會發生變化?

  對此,國土資源局不動産登記局相關人士解釋説,按照《物權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後的續期,依照法律規定辦理。該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産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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