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委員建議註冊制實施和證券法修訂要統籌考慮
- 發佈時間:2015-12-24 08:27:05 來源:新華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證券時報記者 程丹
昨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簡稱“草案”)。
與會委員多數贊成以授權的方式推進資本市場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討論的關鍵點集中在註冊制改革中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以及註冊制授權後,如何安排與證券法的銜接等問題。
放鬆事前監管
事中事後配套措施跟上
現行股票發行實施的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國務院要求推行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受制於今年6、7月份的股市異動,證券法修訂進程被擱置。一方面是修法的嚴謹和全面性需花費時間,待各方研究論證後推出適合我國資本市場未來五年乃至更長時間發展的制度根基;另一方面核準制的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註冊制引燃一場大刀闊斧的資本市場改革。
考慮到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緊迫性和重要性,國務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審議註冊制改革授權一事,事實上是將其中直接涉及相關改革的部分單獨打包,先行進入立法程式。
在昨日的分組審議中,多名委員表示理解這一背景並贊同先行推出新股發行註冊制改革,但對事中事後監管以及配套措施的改革提出了意見。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杜黎明建議,國務院在授權後應明確註冊制改革在放鬆前端審批時,在事中事後監管方面的安排,特別是要加大對違法違規行為處罰力度。
“在新證券法未出臺前,註冊制改革的配套措施一定要跟上。”杜黎明指出,應增加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內容,建立責令回購股份和責令先行賠付制度,並嚴格執行退市制度。同時,證監會在推進註冊制改革過程中應該堅持循序漸進原則,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的底線,把握好改革力度和市場承受程度的關係,證監會和交易所在設置市場板塊和上市條件時,一方面要考慮企業發行上市的需要,另一方面也要考慮如何在新的市場板塊中優化投資者的結構。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彭森也指出,作為配套舉措,要在加強市場監管、保護投資者權益,以及進一步強化資本市場的重大風險防範機制等方面儘快做一些補充和調整。
證券法修訂不能因
註冊制先行推出而擱置
註冊制先行推出的可能讓市場産生了“證券法修訂是否會被擱置”的疑問。彭森建議,註冊制單獨拿出來先做試驗探索的話不要影響整個證券法修訂過程,證券法修訂工作還應堅持原來的方向和節奏。
一個重要的關鍵點在於,證券法修訂和期貨法起草在早前均被列入本屆常委會的立法規劃,今年4月證券法已經過了一審,這也就意味著,若在2017年4月之前證券法修訂草案遲遲未能列入人大常委會二審目錄,那麼將成為廢案,這不僅會影響到資本市場的整體改革進程,還會影響到期貨法草案的按期推進。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盛霖表示,此次授權決定可以解決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當中證券法關於股票公開發行核準制有關規定的法律障礙問題,但授權以後國務院實施方案當中不可能設定高於證券法等法律規定的罰則。完善資訊披露,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是確保股票發行註冊制順利實施的必要條件,做好這些工作,根本上需要繼續修改證券法才能夠保證。
“希望在授權決定之後加快證券法修訂工作,不能夠因為有了授權決定就把證券法修訂放下了,不改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尹中卿也提到,在法律修改過程中,在已經提請審議之後,又對法律實施問題進行試點授權,這在立法史上可能是第一次,建議國務院及其有關部門要用比較快一點的節奏推出註冊制度,儘快總結實踐經驗,明年可以安排一次中期評估報告,儘快把成熟經驗和可行做法上升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