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購買未領取權屬證房屋合同為何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2-23 14:29:29  來源:山東商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李某的父親由宋某作為仲介方,以李某的名義與錢某簽訂了一份房産合同,購買位於某區域的商品房一套,李某的父親並按合同約定交付給錢某定金20000 元。合同簽訂後,李某發現該合同上賣方寫的是張某,而在上面簽名的卻是錢某,李某找到錢某,要求退還定金20000元。後得知該房屋是劉某購買給張某的,但尚未辦理産權過戶手續。李某的父親所交的20000元定金實際上在劉某手中,李某的父親找到劉某,經交涉,劉某同意退回17000元。李某的父親在收到17000 元後,在收條上註明“另外補償參仟元整給房主”。後李某在向劉某索要3000 元未果的情況下,訴訟至人民法院,要求劉某返還3000元定金,錢某對劉某的返還義務負連帶責任。

  法律解答:本案中當事人簽訂的《房地産經紀合同》應當認定為無效合同,合同簽訂人錢某既不是房主本人,其甚至與房主沒有任何聯繫。錢某明知劉某不是房主,也沒有劉某的委託手續,而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並收取定金。並且錢某將定金轉交給劉某也是沒有任何法律和合同依據的,該轉交行為也存在過錯,依據《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産,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

  李榮凱:濟南市中正榮凱法律服務所主任,全國法律援助先進個人,正榮凱團隊面向基層為百姓服務,為離婚、繼承、買賣、遺囑等類房産糾紛提供法律服務。法律諮詢找榮凱:0531—88812348 諮詢地址:濟南市經四緯二路東圖大廈8樓接待大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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