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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鋼:讓註冊制于法有據

  • 發佈時間:2015-12-22 09:32:28  來源:福州晚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新華社 證時

  《關於授權國務院在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中調整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的決定(草案)》21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根據草案,授權決定的實施期限為兩年,自授權決定實施之日起算。授權決定實施期間,國務院要加強對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證監會要會同有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並認真總結經驗,及時提出修改完善證券法有關規定的建議。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落實“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任務,涉及證券法相關制度的調整。證券法修訂草案已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鋻於對證券法的全面修改涉及資本市場法律制度的頂層設計,目前國務院有關部門正在針對前一時期證券市場異常波動的情況,認真總結經驗教訓,研究在證券法修改中進一步完善相關制度,需要一個過程。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認為,股票發行註冊制,沒有實踐經驗,需要在探索中逐步完善相關制度,將實踐證明可行的納入證券法修訂草案。據此,以授權決定的方式實施此項改革,是可行的。

  12月21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上,證監會主席肖鋼受國務院委託就草案作出説明。肖鋼表示,草案規定了三方面內容,包括授權事項、實施期限以及相關配套要求。

  肖鋼表示,推進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的明確要求,也是2015年《政府工作報告》確定實施的重要任務。與股票發行核準制度相比,註冊制是一種更為市場化的股票發行制度,其主要內容是以資訊披露為中心,完善資訊披露規則,由證券交易所負責企業股票發行申請的註冊核準,報證監會註冊生效;股票發行時機、規模、價格等由市場參與各方自行決定,投資者對發行人的資産品質、投資價值自主判斷並承擔投資風險;監管部門重點對發行人資訊披露的齊備性、一致性和可理解性進行監督,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嚴格處罰欺詐發行、資訊披露違法違規等行為,切實維護市場秩序和投資者合法權益。

  肖鋼指出,現行股票發行實施的核準制度,是由證券法確立的。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需解決於法有據的問題。為此,證監會在與有關方面溝通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並向國務院報送了《關於提請啟動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法律程式的請示》,建議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授權國務院調整實施證券法有關規定,解決實施股票發行註冊制改革的法律依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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