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稱個稅改革真正實行恐需三到五年
- 發佈時間:2015-12-21 06:21: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施正文,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有關個稅改革的消息不斷,綜合計徵、個稅起徵點、個人資訊收集等成為輿論關注的焦點。為此,中國青年報記者採訪了中國財稅法學研究會副會長、中國政法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主任施正文。
徵管能力欠缺,進一步放大了稅制本身的缺陷
中國青年報:我國從“九五”時期就開始探索個稅改革,然而迄今,雖然各方都對個稅改革進行了廣泛深入的探討,但卻未有突破性的進展。您認為個稅改革的阻力主要有哪些?
施正文:個稅改革沒有實現突破性進展的原因有三個。其一,我們應賦予個人所得稅什麼樣的功能,這一點沒有達成共識。個稅到底是應該增加財政收入?還是應該調節社會財富的分配?雖然這兩者都是個稅所具備的功能,但是兩者如何平衡,側重哪一方面,這些並沒有形成精準的共識。
其二,個人所得稅在分配公平上到底能發揮什麼樣的作用還有待考量。如果調節力度過大,可能會對經濟發展造成損害,導致資本、技術、人員外流。這目前也是我們的一個困惑。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資本、技術、人員是沒有國界的,各國之間的稅制存在競爭關係,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已經不是關起門來自己討論的事情,要考慮到國際稅收環境。
第三,從理論層面來講,政府到底應該對收入分配進行怎樣的調節?政府在這方面有多大的功能?市場能否解決收入分配的問題?分配問題是在二次分配中出現,還是在一次分配中問題更突出?這些問題也沒有形成共識上的最大公約數。
最後,個稅作為重要稅種,因為覆蓋的人群廣,影響面大,故而在其他稅種之後才開始改革。營業稅改增值稅後更加突出了個稅改革的重要性,這也是個稅改革不斷被提及但仍沒有突破性進展的原因。
中國青年報:有消息稱,個稅改革將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改革方向,目的是為了避免目前分類徵收産生的問題,那麼分類徵收主要有哪些弊端?
施正文:分類稅制是以效率為優先,在公平性方面有所不足。首先,現行個人所得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每類所得的扣除標準、適用稅率和計稅方法都不同,導致不同所得之間的稅負不公平,同時還為納稅人通過轉換所得類別進行避稅提供了空間。
其次,稅率結構也不合理,工資薪金所得的累進稅率高於利息、股息、紅利、特許使用費等資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導致勞動所得的稅負有時會高於非勞動所得。45%的最高邊際稅率不僅稅負過高,降低工作積極性,由於徵管難度大,其實際徵收效果也不佳,反而使高工薪者稅負降低。
再者,現行費用扣除沒有考慮納稅人贍養情況、健康狀況、住房情況等家庭負擔因素,而是採用“一刀切”的辦法,沒有體現每個納稅人的個性化要求。
最後,徵管能力欠缺,進一步放大了稅制本身的缺陷,導致個人所得稅出現了“逆向調節”。由於工資薪金所得收入透明,實行代扣代繳,徵管較為到位;而高收入者的收入多為利息、股息、財産轉讓所得等資本所得,收入渠道多而隱蔽,在源頭的把控上比勞動所得難度大,偷逃稅的問題比較嚴重。徵管執法中的不平等,出現了富人比窮人少納稅的情況。
對於綜合徵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額或定率扣除制度
中國青年報: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之後,如何調整貧富差距?
施正文:從稅收理論上來説,不同稅種作為政策工具在收入分配和結構調整中的作用是以其收入規模為基礎的,如果個人所得稅的收入規模很小,即使其全部由高收入階層負擔,對整個收入分配調節作用也有限。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規模偏小,比重偏低,徵收面偏窄,調節力度非常有限,嚴重制約了其收入分配功能的發揮,也不能起到調節經濟的內在穩定器功能。
我認為,改革之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將在公平上發揮主要作用。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混合稅制下,勞動所得會被納入綜合徵收。未來的改革,我們將會對勞動所得實行綜合徵收,我建議這部分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邊際稅率指徵稅對象數額的增量中稅額所佔的比率──編者注)應降到30%。目前的最高邊際稅率是45%,造成的後果是稅率太高徵不到,反向刺激逃稅,移民避稅。如果我們能把最高邊際稅率降下來,就能提高納稅的遵從度,降低稅務風險,實際上高收入人群繳的稅更多。
其次,還要減輕中低收入者的稅負。目前,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額在1500元以下才能適用3%的稅率,使用範圍過窄,將來我們可以把3%的適用範圍擴大,比如説4000元以下都可適用,讓低收人者的稅負更低。
目前的個稅制度之所以在調節分配上不力,主要是因為制度不能落地,不能實際操作,形式上似乎調節力度很大,現實當中不僅調節不到,還會出現反向的問題,所以改革後的稅收制度一定要落地。
中國青年報:是否會降低勞動所得稅負,提高資本所得稅負?
施正文:前面講到,一個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不僅要考慮分配公平,還要考慮提升國家稅制的競爭力,考慮對經濟發展的作用以及徵管的可行性,從而採用有差異的稅收政策。
從全球看,各個國家之所以對資本所得使用較低的稅率,一是從經濟效率考慮。資本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礎,是經濟增長的重要要素,解決的是把整個蛋糕做大的問題,沒有經濟的發展,貧困問題、公平問題也解決不了。第二,要考慮到各個國家稅制的競爭關係。目前,各個國家對資本所得都使用較低的稅率,特別是對長期資本投資,都提供比較優惠的稅率。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我國對資本所得徵收較高的稅率,就容易造成資本、技術、人員外流。
中國青年報:同樣的收入水準在不同的地方購買力並不一樣,個人所得稅是否會考慮地區差異,設定富有彈性的稅率?
施正文:這個是不宜採用的。個人所得稅的稅基高度是流動的,稅收政策必須要高度統一,才能促進全國統一市場的形成以及人員、技術、資本的流動。
中國青年報:我國區域之間、城鄉之間、一線大城市與二三線城市之間發展不平衡,贍養老人的支出、子女教育支出以及按揭貸款利息支出都會存在較大差異,每個家庭所要承受的實際負擔難以把握,這給稅前扣除帶來了極大的核算困難,改革中的稅前扣除標準如何把握?
施正文:費用扣除制度的核心是生計費用扣除,是納稅人維持基本生活所支付的費用。我國對於綜合徵收中生計費用扣除,應當摒棄現行“一刀切”的定額或定率扣除制度,採用基礎扣除和特別扣除相結合的個別扣除法,以反映納稅人的實際情況,體現“以人為本”精神。
具體來講,基礎扣除是維持個人基本生計費用的扣除,以個人為單位確定扣除數額。基礎扣除除了個人基礎扣除,還包括撫養基礎扣除,即納稅人個人撫養小孩和贍養老人的扣除(無工作配偶也適用撫養扣除),並應當適用與個人基礎扣除相同的標準。比如聯合申報納稅的一對夫婦撫養了一個孩子,則他們可以得到3份基礎扣除。
在標準的把控上,基礎扣除標準應當遵循最低生活費用不課稅原則,為了使最低生活費用量化,應當對居民基本消費支出進行統計調查和科學測算,為基礎扣除標準的確定提供實證依據。
特別扣除(專項扣除)是考慮納稅人個人和家庭特殊情況的社會福利性扣除,包括經營性扣除、繳納的社會保障費用、大病醫療支出中個人承擔的部分、全日制教育學費支出、住房貸款利息或租金支出等。另外,納稅人發生的與雇傭活動有關的費用,例如交通通訊費用、尋找工作費用、沒有被報銷的商業費用、為提升勞動技能而參加教育培訓支付的費用等,也應當包括在特別扣除之內。
為了尋求公平和效率的統一,對於特別扣除可以借鑒美國的做法,由納稅人選擇適用標準扣除或分項扣除。標準扣除具有統一的扣除限額,不需要納稅人提供憑證;分項扣除需要逐項列出支出費用,並提供相應憑據。這樣通過實行綜合稅制改革,大幅度提高費用扣除標準,將大多數工薪階層排除在納稅人之外,對高收入者實行自行申報。
分類與綜合徵收方式相結合之後,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
中國青年報:不少人表示對個稅的去向不清楚,改革之後如何做到更加公開透明?
施正文:分類與綜合徵收方式相結合之後,納稅人需要自行申報,直接和稅務機關聯繫,將會更加關注自己的納稅狀況和我國的稅收政策。不僅關注到徵收是否做到公平,還將關注稅收的使用情況以及效果。所有納稅人都有權利對政府收支活動進行監督,這就要求我們加快政府改革,做到預算更加規範透明,財政資金的使用也要更加高效,向民生財政轉型。
財稅制度是提升國家治理水準的核心工具,通過直接稅讓公民參與到公共活動中,行使其公民權利。財稅是國家治理的基礎和支柱,是我們國家走向現代化、法治化的突破口,在未來的改革中扮演一個關鍵角色。
中國青年報:實行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稅計徵需要建立完善的個人資訊平臺、進一步提高徵管水準,我國目前是否具備相應的條件?
施正文:個稅改革真正實行恐怕需要3到5年時間。如果在這段時間內,我們各方面的工作做得紮實,我認為是能具備相應條件的。
首先,稅收徵管法要修訂。個人所得稅是最大的直接稅,直接稅改革的難度、影響的深度和廣度非常大。個稅徵收需要掌握大量的涉稅資訊,監控難度也很大,要求政府具有較高的治理水準。現行的稅收徵管法沒有建立第三方涉稅資訊提供制度,稅收徵管法的修訂還需要一兩年時間,如果在2017年能通過,就已經非常理想。個稅改革一定是在稅收徵管法實施之後進行。
其次,建立個人的納稅人識別號和第三方涉稅資訊提供制度。在我們的稅收徵管法裏就有納稅人識別號,原來只是適用於企業,將來要擴大到自然人。目前我們的個稅主要是代扣代繳,將來要實行直接稅,如果達到納稅標準,要求納稅人自己申報。識別號是個人終身不變的、唯一的號碼,用來歸集個人的兩類資訊,一是個人的基本資訊,包括姓名、年齡、住址等。二是稅基資訊,包括各類收入、財産等,這兩類資訊都要歸集到納稅人識別號中。識別號通過多種途徑歸集個人資訊,包括納稅人申報、扣繳義務人提供、第三方提供、支付方提供以及工商、海關、不動産部門、金融機構等提供。這些資訊可以共用,最後都要匯集到稅務機關,稅務機關建立納稅人個人賬戶,這些資訊都放在個人賬戶中,然後進行分類和綜合的計徵。稅務機關應當抓緊建立個人收入財産資訊工作機構,實質性地著手開展基礎工作。
個人稅號可以有效避免偷稅漏稅現象,將來還要要求納稅人在經濟活動當中用到識別號,包括簽訂合同、購買保險、領取社保、買房等都要使用識別號。這樣一個制度的建立,不通過法律來規範強制實施是不行的,稅收徵管法修訂草案裏已經提到了這個問題。
另一方面,目前我們的資訊碎片化、資訊孤島、各自為政的現象阻礙了政府職能的有效行使。所以目前在推進政府資訊建設,這就為個稅改革提供了條件。個稅改革對政府改革提出了要求,由於這種互動的、整體的改革的推動,未來的個稅改革並不難。從資訊技術的角度來看,個人的涉稅資訊都可以集中起來實現資訊共用,我們目前之所以沒有做到,主要是牽涉到部門利益,政府改革沒有到位,行政協助制度沒有建立起來,是我們法治建設滯後。這個問題是可以改變的,所以我們要義無反顧地推進改革。我們的中央決策層在這方面有很高的執行力,這都有助於推進問題的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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