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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假訴訟獲監護權老太低賣老伴房産被判無效

  • 發佈時間:2015-12-21 07:16:00  來源:京華時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瞞著老伴的3名子女,先向法院申請成為老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再將老伴名下的房子低價賣給親生兒子。近日,朝陽法院判令76歲的鄭女士與其子徐某所簽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該案原告是62歲的姚女士及其弟弟妹妹3人,被告即其繼母鄭女士母子。

  3原告訴稱,1960年,其父親被定為“右派”,被迫與母親離婚。1970年,父親與繼母鄭女士再婚,繼母還帶來了親生兒子徐某。1998年,父親的單位給父親分了一套房,2013年3月23日,父親去世,該房應作為父親遺産,在各繼承人之間繼承。但前不久,他們去朝陽區房屋管理部門查詢發現,在2010年12月,繼母在3原告均不知情的情況下,向朝陽法院申請,成為父親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監護人。此後,繼母又以監護人身份,將該套房以52萬元的低價賣給了徐某。

  4個月後,徐某即抵押該房,向招商銀行貸款120萬元消費。

  3原告向朝陽法院提出異議申請。朝陽法院審查後,在2015年10月27日判令撤銷了繼母的監護人身份。

  3原告認為,為侵佔其父親名下房産,繼母向法院謊稱徐某是父親的唯一子女,之後,又將房子低價賣給徐某,故訴請法院判令繼母與徐某之間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判令兩被告將房屋協助過戶至父親名下。

  對此,兩被告辯稱,老人晚年患帕金森病,一直癱瘓,是徐某為老人養老送終,還帶父親到美國治療。老人生前一直有願望將該房過戶至徐某名下,其曾想將涉案房屋贈與徐某,但因納稅問題才選擇了買賣方式,宣稱徐某為老人唯一的子女,也是為了手續簡化,並無惡意。房屋過戶當天,老人也到了現場。

  朝陽法院審理後認為,鄭女士母子惡意串通,隱瞞事實,認定老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程式錯誤,該房屋買賣合同無效。

  至於3原告所提的將涉案房屋所有權恢復至其父親名下的訴求,法院認為老人已去世,恢復至其名下客觀上無法實現,故駁回了原告的該項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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