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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印發《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 發佈時間:2015-12-18 15:49:00  來源:中國新聞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新網12月18日電 據財政部網站消息,財政部日前印發了《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通知顯示,凡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的海船拆解後,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通知還顯示,海船拆解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首先,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輪不小于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于1000 總噸。

  其次,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關於發佈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按以上規定確認;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時間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確認。

  第三,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拆解完畢,並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國籍、營運資格等登出手續。

  以下為《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全文: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關於印發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國發〔2013〕29號)、《國務院關於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國發〔2011〕2號)、《國務院關於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11號)和報經國務院同意的《財政部 農業部關於調整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 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財建〔2015〕499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是指中央和地方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鼓勵沿海和遠洋老舊運輸船舶(以下簡稱海船)提前報廢更新,內河主要通航水域運輸船舶(以下簡稱內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範船,以及漁業捕撈作業船舶(以下簡稱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

  內河主要通航水域是指《全國內河航道與港口佈局規劃》確定的“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等主要干支流高等級航道。“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是指長江幹線、西江幹線、京杭運河和長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高等級航道網,以及岷江、嘉陵江、烏江、湘江、沅水、漢江、江漢運河、贛江、信江、合裕線、右江、北盤江-紅水河、柳江-黔江、淮河、沙穎河、黑龍江、松花江和閩江等。

  第三條 補助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海船提前報廢更新。

  (二)內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範船。主要包括:過閘小噸位船舶拆解、老舊運輸船舶提前拆解、單殼液貨危險品船拆解改造、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以及建造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或高能效示範船。

  (三)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主要包括:漁民減船轉産過程中的漁船拆解、人工魚礁改造及投放、減船廢料無害化處理和漁具集中銷毀等;標準化捕撈漁船更新改造;人工魚礁建設、漁港航標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深水抗風浪養殖網箱、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建設,以及支援漁業發展的其他重點方面。

  第四條 用於海船提前報廢更新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

  用於中央航運企業(含其控股子公司)的內河船拆解、改造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用於其他內河船拆解改造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照比例分擔。其中東部省份(山東、江蘇、上海、浙江、福建、廣東)比例為5:5,中部省份(黑龍江、河南、安徽、江西、湖北、湖南)比例為6:4,西部省份(陜西、重慶、四川、雲南、貴州、廣西)比例為7:3。

  用於新建內河示範船以及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的補助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鼓勵地方財政增加資金投入。

  第五條 補助資金用於海船提前報廢更新的補助期間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用於內河船拆解、更新和新建示範船的補助期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用於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的補助期間為2015年10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第二章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標準

  第六條 海船拆解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從事國內沿海或國際遠洋的老舊運輸船舶。其中,單殼油輪不小于600載重噸,其他運輸船舶不小于1000 總噸。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權,並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後的船舶登記、船舶檢驗等證書、國內沿海《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

  (三)比規定的強制報廢船齡或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關於發佈提前淘汰國內航行單殼油輪實施方案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09年第52號)和《經1978年議定書修訂的1973年國際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約》要求的單殼油輪,限期淘汰時間按以上規定確認;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時間按《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14號)確認。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拆解完畢,並辦理完畢船舶所有權、國籍、營運資格等登出手續。

  第七條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融資租賃回購並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補助資金的申請。

  第八條 在拆解海船的基礎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新建船舶與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船舶建造完成並取得海事機構核發的船舶登記證書和中國船級社核發的船舶檢驗證書、入級證書。新建船舶應為沿海或遠洋運輸船舶,具體船舶類型由企業自主選擇。

  (三)新建船舶的總噸應不小于拆解船舶的總噸。根據自願原則,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將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合併後對應計算,也可將拆解和新建船舶的總噸分別對應計算。

  (四)滿足中國船級社公佈的我國加入的國際新公約、新規範和新標準的要求。

  第九條 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系數×船舶類型系數。

  補助基數為0.15萬元;船舶總噸以拆解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船齡系數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出手續時的實際船齡計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對應《沿海和遠洋老舊運輸船舶提前報廢船齡系數表》(附1)確定。

  船舶類型系數: 駁船為0.6,散貨船、雜貨船、其他貨船為1.0,集裝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滾裝貨船為1.2,客船、液化氣船、化學品船、油船、推 (拖)輪為1.5。

  第三章 內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補助標準

  第十條 拆解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小噸位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幹散貨船,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及其水系派出機構、山東、江蘇、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的過閘記錄(以船閘管理部門的數據或海事簽證記錄為準)。

  第十一條 通過京杭運河干線船閘小噸位船舶的拆解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系數×船舶類型系數。

  補助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系數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出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內河過閘小噸位拆解船舶船齡系數表》(附2)確定;船舶類型系數,幹貨駁船為0.6,幹散貨船為1.0。

  第十二條 拆解通過西江幹線船閘小噸位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船齡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總噸位在300總噸(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運輸部及其水系派出機構、廣東、廣西有關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間,至少有一次通過西江幹線船閘的過閘記錄(以船閘管理部門的數據或海事簽證記錄為準)。

  第十三條 通過西江幹線船閘小噸位船的拆解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系數×船舶類型系數。

  補助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系數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出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內河過閘小噸位拆解船舶船齡系數表》(附2)確定;船舶類型系數,幹貨駁船為0.6,液貨駁船為0.9,幹散貨船(含多用途船、雜貨船)為1.0,集裝箱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為1.5。

  第十四條 拆解內河老舊運輸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運輸船舶。貨運船舶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龍江水系的船舶船齡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運船舶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第十五條 內河老舊運輸船舶拆解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船舶總噸×船齡系數×船舶類型系數。

  其中,補助基數為0.1萬元;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齡系數按辦理船舶所有權登出手續時的實際船齡對應《內河老舊運輸船舶船齡系數表》(附3)確定;船舶類型系數,幹貨駁船為0.6,液貨駁船為0.9,幹散貨船(含多用途船、雜貨船)為1.0,集裝箱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推(拖)輪為1.5。

  第十六條 拆解或改造內河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單殼化學品船或600載重噸(含)以上的單殼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現行船舶檢驗法律規範要求改造為雙殼船(僅限船齡小于等於15年的單殼化學品船或600載重噸及以上的單殼油船)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七條 內河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的拆解補助金額,按本辦法通過西江幹線船閘小噸位船拆解補助金額計算方法執行。

  內河單殼油船、單殼化學品船的改造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單位噸位補助額×船舶總噸。

  單位噸位補助額為0.06萬元/總噸;船舶總噸按改造前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第十八條 對現有內河船舶進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船舶種類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運輸船舶,且船舶總噸位在400總噸及以上或核定載運船上人員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效船舶檢驗、船舶登記、船舶營運等證書;

  (三)船舶經營範圍在“兩橫一縱兩網十八線”水域內(以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為準);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海法規〔2011〕391號)的要求;

  (五)按照現行法規規範的要求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生活污水貯存艙(櫃),並經船檢機構檢驗合格。

  第十九條 現有內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加裝生活污水處置裝置的客船:單船補助金額=補助基數+單位客位補助額×船舶載客定額。其中,補助基數為9萬元;單位客位補助額為0.11萬元/客位;船舶載客定額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

  加裝生活污水處置裝置的貨船:1000總噸以下單船補助金額為3萬元;10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0總噸單船補助金額為4萬元;2000總噸及以上單船補助金額為5萬元。

  (二)加裝生活污水貯存艙(櫃)的內河船:1000總噸以下單船補助金額為1.5萬元;1000總噸及以上至未滿2000總噸單船補助金額為2萬元;2000總噸及以上單船補助金額為2.5萬元。

  第二十條 新建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申請人具有長江幹線省際普通貨船運輸的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13號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運輸部關於公佈長江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的公告》(交通運輸部2012年第69號公告)長江水系貨-37主尺度要求,安裝有符合內河船建造規範要求的艏側推裝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二十一條 新建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的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單船補助400萬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單船補助3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新建內河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申請人具有本辦法適用範圍內的內河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交通運輸部公佈的《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中國船級社公佈的《天然氣燃料動力船建造規範》和《內河天然氣燃料動力船舶法定檢驗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號)要求,船舶噸位不低於400總噸;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二十三條 新建內河液化天然氣(LNG)動力示範船的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

  主機總功率300KW以下,單船補助85萬元;主機總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滿600KW,單船補助105萬元;主機總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滿1000 KW,單船補助120萬元;主機總功率1000KW及以上,單船補助140萬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建造完工的:

  主機總功率300KW以下,單船補助63萬元;主機總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滿600KW,單船補助78萬元;主機總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滿1000 KW,單船補助90萬元;主機總功率1000KW及以上,單船補助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新建內河高能效示範船,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請補助資金:

  (一)申請人具有內河通航水域內的內河水路運輸經營資質,與建造完工示範船所有人、經營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應當滿足《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要求,船舶能效設計指數(EEDI)滿足《內河高能效示範船EEDI基線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噸位不低於400總噸;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記證書、船舶檢驗證書和船舶營運證書。

  第二十五條 新建內河高能效示範船的補助金額,按以下方法計算:

  單船補助金額=單位噸位補助額×船舶總噸×船舶類型系數。

  其中:單位噸位補助額為0.03萬元/總噸;船舶總噸按船舶檢驗證書核定為準;船舶類型系數,幹散貨船為1.0,集裝箱船、滾裝船、客船、液貨危險品船為1.5。

  第四章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

  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補助標準

  第二十六條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的重點是老舊和木質漁船,不符合國家漁船檢驗標準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較差的漁船,以及對海洋漁業資源破壞性大的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等作業類型的漁船。

  第二十七條漁船報廢拆解(含處理,下同)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漁船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捕撈許可證,納入國家漁船管理數據庫管理並實行定點拆解的漁船;

  (二)按規定程式辦理完漁船報廢拆解或處理手續,取得《漁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處理證明》原件;

  (三)漁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報廢拆解漁船指標製造漁船及不非法從事捕撈業的承諾書。

  第二十八條漁船報廢拆解的補助資金,根據船型大小和結構分級分檔計算,具體標準見附15。

  第二十九條漁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漁船的檢驗證書、登記證書和捕撈許可證齊全、有效,並納入國家漁船管理數據庫管理的漁船;

  (二)依法取得《漁業船網工具指標批准書》原件,在漁船建成檢驗發證前按規定程式辦理完舊漁船報廢拆解或處理手續,取得《漁業船舶報廢、拆解或處理證明》原件;

  (三)漁船所有人出具擬更新改造漁船不非法從事捕撈業的承諾書。

  第三十條更新改造成雙船底拖網、帆張網、三角虎網等作業類型的漁船不享受補助。

  第三十一條漁船更新改造補助實行上限控制,補助資金不得超過每檔漁船平均造價的30%且不超過分檔定額補助上限,具體補助標准詳見附16。1

  第三十二條漁業裝備設施建設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補助資金:

  (一)人工魚礁建設應在國家級海洋牧場示範區範圍內,並符合國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區劃與漁業發展規劃。

  (二)持有《水域灘塗養殖證》或《不動産權證書》,有固定的深水養殖區域,具有一定相關技術和管理能力的養殖企業、合作社,可以申請深水網箱推廣補助。優先安排已經投保養殖設施保險和淘汰普通網箱項目。

  (三)漁港標準化改造應為農業部公佈的《漁港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規劃》中確定漁港和避風錨地。

  第三十三條漁業裝備設施建設實行上限補助,具體補助標准詳見附17。

  第五章 海船補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三十四條 在政策實施期內,船舶所有人在完成海船拆解後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請全部補助資金,也可以分兩次申請各50%的補助資金。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應按照本辦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後一次性申請全部補助資金。拆解海船後不新建以及新建海船總噸小于拆解船舶總噸的,只能申請50%補助資金。共有船舶補助資金的申請人和補助資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協商確定。

  第三十五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海船船舶所有人在對船舶進行拆解前,應填寫《海船提前報廢申請表》(附5),並持水路運輸許可證(企業名稱與《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記載的船舶經營人一致,下同)、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拆解船舶的有關證書向其所在市(設區的市,下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與船舶拆解企業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應按前款規定向船舶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船舶拆解環節的監管申請,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記、船舶檢驗證書複印件;

  (二)《海船提前報廢申請表》(附5);

  (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該船符合補助條件的證明;

  (四)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複印件。

  第三十六條 海船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拆解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應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員到拆船現場實施監督,查驗並核銷相關證書,對實船進行驗證,拍攝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規定辦理相關船舶登出手續。

  第三十七條 船舶拆解完工後,海船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拆解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應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並共同編制《海船拆解完工報告書》(附6)。

  船舶拆解完工的認定標準是船舶主體結構(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艙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復、船舶主機和發電機組已脫離船舶主體。

  第三十八條海船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水發〔2013〕729號)發佈前已經拆解海船並申請補助資金的,需出具船廠拆解證明、船舶相關證書登出證明及相關拆解過程圖片材料,並向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請補發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解企業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共同簽署的《海船拆解完工報告書》(附6)。

  第三十九條《海船拆解完工報告書》(附6,一式四份)與拆解船舶的資料和證件一併建檔,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拆解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條申請補助資金的海船所有人與船舶製造企業簽訂新造船合同後,應將有關情況報船舶製造企業所在地的市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市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報省級船舶行業管理部門書面備案。

  第四十一條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拆解後申請補助資金的,應向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資金申請表》(附7);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原件及其複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報告書》(附6)原件和船舶所有權登出登記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四)《船舶營業運輸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登出證書原件。

  第四十二條 在拆解海船的基礎上,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新船建造後申請補助資金的,應當向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報廢更新補助資金申請表》(附7);

  (二)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三)對應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報告書》(附6)複印件;

  (四)與船舶製造企業簽訂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權登記證書、入級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五)中國船級社出具的符合國際新規範、新公約和新標準要求的證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後已經領取了50%補助資金的,提供領取50%補助資金的證明;船舶拆解後未領取補助資金、新建船舶後一次性領取全部資金的,或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在完成船舶拆解後一次性領取全部資金的,還應當提供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第四十三條 市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報送省級交通運輸、財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四條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海船補助範圍及標準,結合本地、本單位情況,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預撥補助資金申請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申請文件中應説明申請的補助資金數額及擬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數、總噸位。

  第六章 內河船補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四十五條 申請補助資金的內河船舶所有人應填寫《內河船拆解改造補助申請表》(附8)或《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附9),並持水路運輸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船舶所有人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證)、拆解改造船舶的有關證書或者新建內河示範船的技術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新建內河示範船的申請人只得選擇川江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示範船、內河LNG動力示範船、高能效示範船三種類型中的一種申報,不得重復申報和享受補助。

  申請新建內河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補助的水路運輸經營者,還應按照交通運輸部《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交水發〔2014〕144號)的要求進行技術評估,評估合格後方可申請,並同時提交評估意見。

  第四十六條 內河船進行拆解或改造前,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當地海事管理部門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現場監督拆解或改造,對實船進行測量,拍攝照片;並通知相關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有關登出手續。

  內河船的新建按照船檢部門現有操作流程實施,並拍攝照片。拆解、改造和新建船舶的資料、證件、照片等,相關管理部門應建檔留存。

  第四十七條 內河船舶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拆解企業所在海事管理機構各指派1-2名工作人員進行現場驗收,並編制《內河船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附10)。屬於內河船改造的,應重新核發有關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和營運證件;屬於新建內河示範船的,應編制《內河示範船新建完工報告書》(附11)。

  第四十八條 內河船拆解、改造和新建示範船補助資金申請,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依照本辦法,對申請者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在10個工作日內報送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核準。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核準後,由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與申請人簽訂內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示範船協議書(示範文本見附12、附13)。

  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將簽訂完協議書的船舶名單、船舶所有人(即申請人)和船舶擬拆解、改造或建造的時間、地點等資訊及時通知船籍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 內河船拆解、改造或新建完工後,有關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審查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

  屬於內河船改造的,應提交重新核發的船舶檢驗、登記證書和營運證件。新建示範船的,還應提供經核準的《新建內河示範船申請表》(附9)、船舶檢驗證書、船舶所有權證書、船舶營運證書原件及複印件和《新建內河示範船補助申請表》(附14)。新建LNG動力示範船和高能效示範船的,還應提供《內河示範船技術評估和認定辦法》(交水發〔2014〕144號)中要求的技術認定意見。

  第五十條 《內河船拆解改造完工報告書》(附10)與拆解船舶的資料和證件一併建檔,參與現場監督的部門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五十一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符合本辦法規定補助條件的內河船改變船籍港,船舶所有人應到其船舶檢驗證書、船舶登記證書和船舶營運證原發證機關辦理登出手續後,到其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船舶遷移證明。

  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對有關登出手續後,向內河船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船舶遷移證明,並將有關變動情況逐級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內河船轉讓後,新的船舶所有人應憑相關變更登記手續和船舶遷移證明到轉入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辦理遷入手續。未能提供船舶遷移證明並辦理遷入手續的,不得享受補貼。

  第五十二條 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的內河船補助範圍及標準,結合本地、本單位情況,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預撥補助資金申請文件,由交通運輸部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審批。申請文件中應説明申請的補助資金數額及擬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數、總噸位。

  第七章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

  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核

  第五十三條漁船更新改造補助資金的申請和審核,應遵循以下程式:

  (一)由船舶所有人向其所在縣級漁業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提出補助資金申請。

  (二)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補助申請表進行初核、匯總,並對漁船更新改造補助申請資格在醒目地方進行公示(不少於5個工作日),以保證相關數據的真實可靠。公示結束後,縣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應根據補助標準進行測算統計,並於每年2月底前將補助漁船統計、補助額度測算情況逐級報送省級漁業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抄報省級審計部門。

  (三)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對縣級相關部門報送的材料進行核查,以縣為單位進行公示,在此基礎上進行匯總測算。

  (四)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20日前,以書面文件將本省(區、市)上年度漁船補助審核情況、相關任務完成、資金測算等上報農業部和財政部,抄送同級審計部門。

  第五十四條漁船報廢拆解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補助由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當地漁船報廢拆解和地方漁業規劃情況提出補助資金申請,並按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第四款的要求一併上報。

  第五十五條農業部收到各省(區、市)相關部門報送的材料後,結合漁船動態監管系統和日常調研情況,重點核查漁船動態變化情況,防止突破“雙控”要求。同時,結合全國減船、建船規劃及任務完成情況,審核和測算漁船(含報廢拆解)、漁業裝備設施建設補助建議數,于每年4月10日前函報財政部,同時抄送審計署。

  第八章海船、內河船補助資金的下達和撥付

  第五十六條財政部根據各地上報的補助資金申請情況向有關省級財政部門預撥補助資金。資金預撥文件同時抄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有關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對各地市補助資金審核情況,將補助資金以專項轉移支付方式下達市級財政部門,並將資金下達文件抄送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發放補助資金,補助資金髮放前應經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市級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資金髮放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備查。有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分別於每年3月31日前向交通運輸部報送上年度補助資金髮放情況,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抄送財政部等有關部門。

  市級交通運輸部門應專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第五十八條 船舶報廢拆解和船型標準化補助政策實施到期後,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該項資金統一進行清算。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資金清算申請,應先經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審核。

  對於新建海船,確已開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中國船級社核查後、統一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財政部,資金清算日可延長至2020年12月31日;對於新建內河示範船,確已開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經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船舶檢驗機構核查後,統一由交通運輸部匯總後報財政部,資金清算日可延長至2017年12月31日。

  第九章漁船報廢拆解、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

  設施建設補助資金的下達和撥付

  第五十九條財政部根據農業部報送的上年度漁船(含報廢拆解)、漁業裝備設施建設補助建議,結合年度預算安排,測算確定各省(區、市)上年度漁船(含報廢拆解)、漁業裝備設施建設補助資金,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下達相關省(區、市)財政部門。資金下達文件同時抄送農業部、審計署、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六十條各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及時下撥補助資金。補助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基層財政部門應會同同級漁業主管部門將資金髮放情況報省級財政部門、漁業主管部門備查。各省級漁業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于每年3月31日前向農業部報送上年度補助資金髮放情況,由農業部匯總後抄送財政部、審計署等有關部門。

  基層漁業主管部門應專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補助資金申請材料。

  第十章管理和監督

  第六十二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明確責任,強化績效管理,切實加強對補助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對補助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和不定期抽查。

  對申報情況不真實的地區和單位,中央財政將相應扣減或收回補助資金。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補助資金的單位及個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補助資金的發放情況及時對外公開,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財政部駐各省(區、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加強對補助資金髮放環節及資金清算環節的監督。

  第十一章附則

  第六十四條有關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同級交通運輸、漁業、船舶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備案。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商交通運輸部、農業部進行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漁業成品油價格補助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09〕1006號)、《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4〕24號)和《內河船型標準化補貼資金管理辦法》(財建〔2014〕6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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