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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發銀行原分行行長捲入非法吸儲

  • 發佈時間:2015-12-18 00:31:03  來源:經濟參考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經濟參考報》記者日前接到爆料稱,原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何某在任職期間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金額據傳達上億元。目前,何某已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而早在2013年1月9日,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法院就審理了原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馬益江非法吸收存款案。據媒體報道稱,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

  借款3000萬元 2000萬打了水漂

  爆料人黃先生告訴《經濟參考報》記者,何某此前任浦發銀行鄭州市花園路支行行長,去年,浦發銀行商丘分行開業,何某就此擔任浦發銀行商丘分行行長。“他還在鄭州時,我經朋友介紹認識了他,他説因為商丘分行剛剛開業,急需存款,能夠給到月息1.5%,因此我就和幾個朋友一起湊了些錢,和他簽訂了借款合同,”黃先生稱。

  黃先生出示給記者的一份借款合同表明,在2014年11月20日,黃先生與何某簽訂了一份借款合同,由何某向其借款3000萬元,借款期限為一個月,月息1.5%,按月結息。而合同上除了標明甲乙借貸雙方外,丙方保證人一方則為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顯示其對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該合同還蓋有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的公章。“我們是在浦發銀行的辦公室裏簽訂的合同,他叫下屬拿來了公章,蓋在了合同上。”黃先生回憶道。

  2014年12月4日,黃先生向何某交付了借款3000萬元。本來以為能夠坐等收取高額利息的黃先生等來的卻是該借款無法歸還的消息。“何某在合同到期後,多次提出延期還款。截至今年5月22日,何某僅償還了本金1000萬元及四個月利息,還有本息總計2090萬元未歸還。而在今年年中,我從朋友那聽説何某已經被公安機關控制起來。”

  黃先生告訴記者,和他有類似經歷的債權人達上百人,這些人中有人和何某關係非常好,有些人和他一樣,也是經朋友介紹才認識的何某,大家都和何某簽訂了同樣的借款合同。

  據黃先生向《經濟參考報》記者透露,據他了解,公安機關對何某初步調查的結果是其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涉及金額據傳達上億元。

  《經濟參考報》記者輾轉從其他渠道也了解到,何某的案情較為複雜。其所借的上億元款項有部分已經無法查明去處。

  浦發回復受害者“屬個人行為”

  “在何某出事後,我和其他債權人曾和浦發銀行商丘分行的上級行鄭州分行交涉過,但鄭州分行的態度是此事屬於何某的個人行為,浦發銀行對此並不承擔相應責任。”黃先生説,“我對此並不認同,我之所以借錢給何某,就是因為其分行行長的身份,且合同約定浦發銀行商丘分行對上述借款提供了擔保。”黃先生也承認,因為月息較高,他借款給何某確實有佔小便宜的心理,但正是浦發銀行在管理體系上存在疏漏,才給了何某這樣的機會。

  《經濟參考報》記者就此事聯繫浦發銀行進行採訪,但截至發稿時,對方並未回復。

  那麼,浦發銀行是否應該承擔法律責任呢?記者就此採訪了業內律師。北京市正海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岩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法院將按照“先刑後民”的訴訟原則來處理此案。按照被害人的描述,如果認定何某的行為屬於經濟類犯罪,那麼受害人和何某簽訂的借款合同就會存在有效和無效兩種可能。法院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來判定該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如果合同有效,則可要求浦發銀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合同無效,則浦發銀行無須承擔保證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銀行內控制度仍待完善

  實際上,浦發銀行此前也曾暴露過類似問題。

  公開資訊顯示,2009年9月1日至2011年10月21日,馬益江在擔任浦發銀行鄭州21世紀支行副行長期間,夥同他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累計總額達到63.95億元。在2013年,馬益江因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業內人士表示,從2002年銀行業改革開始到現在,銀行內部制度建設取得了脫胎換骨的變化。但是,因為沒有經歷過一個完整的經濟週期的檢驗,無論是管理水準、內部控制還是公共治理水準,都仍存在改進空間。

  《經濟參考報》記者將對此案持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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