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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圖書館冠名權“不走樣”

  • 發佈時間:2015-12-17 05:59:49  來源:經濟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國務院法制辦日前公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徵求意見稿)》明確,公共圖書館可以依法以捐贈者姓名、名稱命名文獻資訊資源專藏或者專題活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設立的公共圖書館,可以依法以捐贈者的姓名、名稱作為公共圖書館的館名,或者命名圖書館的館舍、其他設施。

  【微評】 國家立法許可“出讓”公共圖書館館名、館舍及專題活動等的冠名權給捐贈者,有助於鼓勵全社會關心公共圖書館建設,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建設資金不足、藏書匱乏的難題,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的精神文化需求。但是,公共圖書館不同於一般建築,其具有很強的社會性和公共性。允許個人、企業冠名公共圖書館,但仍要守住起碼的底線,不能過度商業化,不能搞成僅僅是唯錢冠名。冠名權“走了樣”,就有損公共圖書館的文化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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