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城市明年啟動試點買商業健康險個稅起徵點提高200
- 發佈時間:2015-12-12 09:08:00 來源:人民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人民網北京12月12日電 (張文婷 李海霞)近日,保監會、財政部、國稅總局發佈通知,2016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河北省石家莊市等31個城市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通知明確,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
保險業內人士表示,此舉可以理解為,每月個人所得稅起徵點提高200元。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為3500元,如果個人全年購買商業健康險保費達到2400元,那個人所得稅的起徵點則調高為3700元。
根據目標人群的不同,保險公司可將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設計為三種類型。第一類目標人群: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且經過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第二類目標人群: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且經過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對個人負擔的大額醫療費用有保障需求的人群。第三類目標人群: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或雖已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但投保前聲明自願放棄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補償的人群。
文件還規定,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適用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是指試點地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以及取得個體工商戶生産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合夥人和承包承租經營者。
通知原文: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關於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5〕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各保監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關於開展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通知》(財稅〔2015〕56號)有關要求,現將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試點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試點地區問題
實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試點地區為:
(一)北京市、上海市、天津市、重慶市。
(二)河北省石家莊市、山西省太原市、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遼寧省瀋陽市、吉林省長春市、黑龍江省哈爾濱市、江蘇省蘇州市、浙江省寧波市、安徽省蕪湖市、福建省福州市、江西省南昌市、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鄭州市(含鞏義市)、湖北省武漢市、湖南省株洲市、廣東省廣州市、廣西壯族自治區南寧市、海南省海口市、四川省成都市、貴州省貴陽市、雲南省曲靖市、西藏自治區拉薩市、陜西省寶雞市、甘肅省蘭州市、青海省西寧市、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不含所轄縣)、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庫爾勒市。
二、關於商業健康保險産品規範及若干管理問題
財稅〔2015〕56號文件所稱符合規定的商業健康保險,是指保險公司參照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指引框架及示範條款(附件)開發的、符合下列條件的健康保險産品:
(一)健康保險産品採取具有保障功能並設立有最低保證收益賬戶的萬能險方式,包含醫療保險和個人賬戶積累兩項責任。被保險人個人賬戶由其所投保的保險公司負責管理維護。
(二)被保險人為16周歲以上、未滿法定退休年齡的納稅人群。保險公司不得因被保險人既往病史拒保,並保證續保。
(三)醫療保險保障責任範圍包括被保險人醫保所在地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內的自付費用及部分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外的費用,費用的報銷範圍、比例和額度由各保險公司根據具體産品特點自行確定。
(四)同一款健康保險産品,可依據被保險人的不同情況,設置不同的保險金額,具體保險金額下限由保監會規定。
(五)健康保險産品堅持“保本微利”原則,對醫療保險部分的簡單賠付率低於規定比例的,保險公司要將實際賠付率與規定比例之間的差額部分返還到被保險人的個人賬戶。
根據目標人群已有保障項目和保障需求的不同,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共有三類,分別適用於:1.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2.對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報銷後個人負擔的特定大額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3.未參加公費醫療或基本醫療保險,對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有報銷意願的人群。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法》規定程式上報保監會審批。
三、關於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徵管問題
對試點地區個人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的支出,按照2400元/年的限額標準在個人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具體規定如下:
(一)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或連續性勞務報酬所得的個人,自行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的,應當及時向代扣代繳單位提供保單憑證。扣繳單位自個人提交保單憑證的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二)單位統一組織為員工購買或者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購買符合規定的健康保險産品,單位負擔部分應當實名計入個人工資薪金明細清單,視同個人購買,並自購買産品次月起,在不超過200元/月的標準內按月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三)個體工商戶業主、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獨資和合夥企業投資者自行購買符合條件的健康保險産品的,在不超過2400元/年的標準內據實扣除。一年內保費金額超過2400元的部分,不得稅前扣除。次年或以後年度續保時,按上述規定執行。
四、關於個人所得稅政策徵管協作問題
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涉及環節和部門多,試點地區各相關部門應各司其職、密切配合,切實落實好商業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政策。
(一)財政、稅務部門要做好健康保險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宣傳解釋,優化納稅服務。
(二)保險公司在銷售商業健康保險産品時,要為購買健康保險的個人開具發票和保單憑證,載明産品名稱及繳費金額等資訊,作為個人稅前扣除的憑據。保險公司要與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保持實時對接,保證資訊真實準確。
(三)扣繳單位應按照本通知及稅務機關有關要求,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時認真落實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政策。
(四)保險公司或商業健康保險資訊平臺應向稅務機關提供個人購買健康保險的相關資訊,配合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稅前扣除的真實性進行比對分析,防止部分納稅人濫用稅收優惠政策,造成稅款流失。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執行。凡購買符合條件健康保險産品的納稅人,應按本通知規定程式享受稅前扣除政策。
附件:1.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産品指引框架
2.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A款示範條款
3.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B款示範條款
4.個人稅收優惠型健康保險(萬能型)C款示範條款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保監會
2015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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