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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電商設立和運營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 發佈時間:2015-12-10 21:30:37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中倫律師事務所 閔敏 申偉鵬  責任編輯:羅伯特

  即將結束的2015年,在國家和地方的政策促進下,我國跨境電商的發展勢頭迅猛。統計數據顯示,2015年1~8月,我國跨境支付交易額達440億元人民幣。截至2015年11月,跨境電商試點已經擴展至上海、重慶、寧波、杭州等8個城市。

  我國出口跨境電商目前發展現狀如何,未來的趨勢是什麼?企業在跨境電商的設立和運營中應該注意哪些法律問題?以下兩篇文章分別從投資人和律師的角度對上述問題進行了詳細闡述,以期對企業有所啟示和借鑒。

  跨境電商分為出口與進口兩類。目前,國家對出口類跨境電商持鼓勵、支援態度,相關的監管體系也已經較為成熟。而進口類跨境電商涉及到的國內法律較為繁雜,監管部門也持相對審慎的監管態度。

  一、進口類跨境電商的兩種模式

  進口類跨境電商可分為自營與第三方平臺兩種。自營模式與第三方平臺模式對經營者資質要求有較大不同。採取第三方平臺模式,由商家負責商品銷售時,《網路交易管理辦法》等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並未要求平臺經營者取得銷售特定商品的資質許可。而採取自營模式時,經營者應當取得特定的資質許可,具體如下表所示:

  由於部分資質證照在實踐中辦理成本過高,部分自營跨境電商並未依法辦理,可能因此産生一定的合規風險。我們通常建議客戶在境外設立公司,以境外公司作為“商家”入駐跨境電商平臺,以境外公司的名義出售、發運商品,從而使境內平臺被界定為第三方交易平臺,以降低跨境電商辦理各項證照的成本,並在最大程度上實現對商品品質的有效控制。當然,該等境外公司是否能被視為與經營者無關的第三方還沒有定論。這種設立境外公司以避免自營性質的方式將來是否可持續,尚依賴於監管部門的態度。

  二、進口類跨境電商涉及的稅收

  進口類跨境電商的貨物有“直郵進口”與“保稅備貨”(又稱為“保稅進口”)兩種進口方式。這兩種方式下的商品目前均依據《進出口關稅條例》的規定按照個人郵遞物品進境類別徵收行郵稅。直郵進口方式與現行郵遞物品進境方式相似,進境的物品應當以個人自用為目的,且價值在規定限額內。而保稅備貨方式在性質界定上尚存在一定的模糊性。目前保稅備貨方式僅徵收行郵稅,勢必對一般貨物進口貿易産生衝擊,因此從當前政策趨向來看,保稅備貨模式正受到日益嚴格的限制。海關總署于2015年9月發佈的《關於加強跨境電子商務網購保稅進口監管工作的函》規定,非跨境貿易電子商務服務試點城市不得開展網購保稅進口業務。目前進口類跨境電商適用的行郵稅稅率遠低於一般貨物貿易的綜合稅率,且在採購和物流上也具有一定成本優勢,因此相較于一般貨物貿易而言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但國務院在《跨境電商指導意見》中已明確將促進跨境電商與一般貨物貿易的公平競爭作為政策導向。進口類跨境電商與一般貨物貿易適用的稅收法規將逐步靠攏,兩種貿易模式之間的稅收差距將逐步減小。

  三、進口類跨境電商的行銷模式

  跨境電商目前較為常見的行銷模式有分銷模式、返利模式等,其共同點是消費者通過提供銷售渠道、推薦客戶等方式取得購物優惠或返利。實踐中,某跨境電商採用了佣金推廣模式,在其平臺上註冊的用戶可以將平臺上銷售的商品推薦給不特定的終端消費者,平臺向終端消費者配送所售産品並提供售後服務,而用戶可獲取一定推廣佣金。由於此種推廣模式有實際商品交易背景的支撐,消費者獲取此種佣金並不違法。但要注意,如果跨境電商經營者利用上述行銷模式開展沒有真實商品交易背景的虛假銷售,從而導致在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只存在資金流通關係而不存在商品交易,則很可能會被認定為《禁止傳銷條例》所界定的傳銷行為,即“組織者或者經營者通過發展人員,要求被發展人員交納費用或者以認購商品等方式變相交納費用,取得加入或者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牟取非法利益”。因此,我們建議跨境電商經營者注意對交易真實性進行審核,以防止其行銷模式被認定為傳銷活動或成為資金非法出入境的渠道。

  四、進口類跨境電商運營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

  跨境電商項目中與消費者保護密切相關的主要有行郵稅、原産地、退換貨以及爭議解決等問題。進口類跨境電商經營者應重點關注行郵稅的負擔問題。在實際運營過程中,應明確標示商品售價、關稅及物流運費的組成和收取方式。同時,應當明確行郵稅的負擔方式,確定是由跨境電商運營者或物流公司代繳還是在商品進境清關時由消費者個人自行繳納。通過明確稅費負擔主體,最大程度上避免因行郵稅的繳納産生糾紛。在運營過程中,進口類跨境電商還應當注意産品的原産地問題。從目前的運營實踐來看,絕大部分經營者均對進口産品的原産地作出了明確的承諾。但鋻於國際貿易的特殊性(例如轉口貿易的存在),特別是考慮到相當一部分經營者實際上無法有效地控制商品來源,不能輕易地就産品原産地作出明確的承諾,為規避産品原産地風險,一種方式是在境外設立公司,直接控制境外産品的採購流程;另一種方式是在選擇境外供應商時加強原産地管理。

  為進一步解決消費者保護問題,應當通過制定交易規則的方式預先規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權利義務,使消費者保護及糾紛的處理具有明確的依據。無論是採取自營模式還是第三方平臺模式,均應當制定完善的《服務協議》,約定賬戶設置、交易流程等基本內容;同時制定《退貨規則》,以明確退貨條件及流程。在此基礎上,應進一步擬定《責任限制及不承諾擔保規則》、《交易爭議處理規則》等業務規則,並以顯著的方式向消費者進行告知。

  五、進口類跨境電商涉及的其他法律問題

  1.進口商品尤其是食品類商品涉及的檢驗檢疫制度是跨境電商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目前各地檢驗檢疫機關基本仍然按照《出入境快件檢驗檢疫管理辦法》對直郵進口模式下的進境商品實施檢驗檢疫監管。而對於保稅備貨模式下的進境商品,目前尚缺乏統一適用的檢驗檢疫法規。各試點城市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建立了産品備案、“負面清單”等適應當地具體情況的管理制度。上述適用於跨境電商的檢驗檢疫流程,與一般貨物進口貿易的檢驗檢疫程式相比更為簡化,使進口類跨境電商在物流速度上取得了較大的競爭優勢。

  2.在跨境電商的資金收付流程中,相較于境內支付而言涉及更多的監管法規。因此跨境電商經營者應當選擇具有《支付業務許可證》的合格第三方支付機構進行資金收付和結售匯,並確保資金收付和結售匯行為符合《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指導意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在外匯管理方面的其他法律法規,以實現合法經營。

  3.為進一步推廣跨境電商業務,將消費者從線下吸引到線上,業界推出了“跨境電商體驗店”。消費者在體驗店內選購商品並現場提貨的,海關將按照一般貨物貿易徵稅。而消費者在體驗店內通過跨境電商平臺訂購,並從保稅區發貨配送的,海關則按保稅備貨方式徵收行郵稅。根據《保稅區海關監管辦法》的規定,保稅商品展示業務只能在保稅區內開展。目前我們已知上海自貿區突破了該辦法,但上海自貿區對於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包括保稅區、保稅倉等)外的保稅展示交易業務也規定了嚴格的條件與程式。至於在上海之外的試點城市開設保稅區外跨境電商體驗店的行為,雖可能獲得了當地海關(如廣東省黃埔海關)的支援,但在有明確法律限制的情況下開展此類業務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因此,目前應慎重開展保稅區外體驗店業務,以免遭受不必要損失。

  4.進口類跨境電商可採用的融資方式日漸多樣化,股權眾籌是其中之一。雖然在股權眾籌領域我國尚缺乏生效的法律法規,但在商業實踐中已經形成了較為成型的股權眾籌規則。在司法層面上,2015年9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在北京飛度公司訴北京諾米多公司一案的一審判決書中也明確了股權眾籌的合法性。實踐中,各類股權眾籌平臺為跨境電商進行眾籌融資提供了便利的條件。跨境電商項目的發起人可以選擇合適的股權眾籌平臺,在對經營模式、業務流程進行充分披露的前提下吸引眾籌類股權投資者。股權眾籌在跨境電商領域的作用不僅在於融資,也是聚集核心客戶、增加客戶黏性的手段。但是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模式,跨境電商在發展過程中面臨更為複雜的法律風險,因此在選擇融資方式時尤應充分考慮業務風險,合理選擇融資模式,並對經營風險的分擔預先做出明確約定。

  總體來看,作為一種新興的商業形態,進口類跨境電商行業在法律上仍然面臨較大的不確定性。國家層面出臺的規定多為原則性的政策導向與指導意見,各試點城市在具體落實時可能會選擇不同的路徑與方法。特別在關係到進口類跨境電商核心競爭優勢的稅收問題上,監管層正在醞釀出臺新規,新規有何內容以及何時能夠落地執行均難以預計。在缺乏明確規則指引的情況下,當前跨境電商的業務模式創新面臨挑戰。在此情況下,宜充分發揮律師在跨境電商業務風險防控中的作用,力爭在不違反現有法律的前提下實現業務模式的創新與發展。

  (本文刊登時有所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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