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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將編制國家五年電力發展規劃

  • 發佈時間:2015-11-26 11:02:38  來源:光明網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原標題:國家能源局將編制國家五年電力發展規劃)

  11月26日從國家能源局獲悉,日前國家發改委、國家能源局發佈《關於做好電力項目核準許可權下放後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通知中提出,國家能源局將通過制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明確國家五年電力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評估、調整、監管等相關要求。

  通知要求,強化電力規劃指導作用,統籌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規劃。通知明確,國家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確定各地區規劃期內電力需求預測水準、非化石能源開發目標、省(區)間電力送受能力、火電(含自備電站)建設規模及佈局、電網發展總體方針及重點建設任務等。

  通知還表示,及時修訂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滾動調整燃煤電站規劃項目,適時調整電網規劃項目,優化調整規劃項目內容。

  通知提出,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快構建科學合理、權責清晰的電力規劃體系。全國電力規劃指導省級電力規劃,省級電力規劃服從全國電力規劃,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應做到上下銜接,協調統一。

  通知還表示,國家能源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超出總量控制目標的,要求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則上按優選排序進行削減。對不符合産業政策或規劃佈局、建設條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進行規劃調整。

  以下為文件全文:

  國家發展改革委 國家能源局關於做好電力項目核準許可權下放後規劃建設有關工作的通知

  發改能源[2015]22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國家電網公司、南方電網公司,華能、大唐、華電、國電、國電投集團公司,神華集團、中煤集團、國投公司、華潤集團,中國國際工程諮詢公司、電力規劃設計總院: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轉變職能、簡政放權的工作部署,構建“規劃、政策、規則、監管”協調一體的電力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新機制,確保電力項目(本通知指火電、電網項目,下同)核準許可權下放後“權力與責任同步下放、調控與監管同步強化”,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精神,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強化電力規劃指導作用

  (一)統籌國家和地方電力發展規劃。國家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確定各地區規劃期內電力需求預測水準、非化石能源開發目標、省(區)間電力送受能力、火電(含自備電站)建設規模及佈局、電網發展總體方針及重點建設任務等。其中,燃煤電站明確分年度總量控制目標和結構調整目標,電網發展明確跨區輸電通道和配套外送電力規模、區域電網主網架、500千伏及以上電網建設任務。

  省級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要在國家五年電力發展的相關規劃指導下制定。電源方面重點明確本地區規劃期內燃氣電站、燃煤背壓電站(含自備電站)的建設規模,以及燃煤、燃氣、非化石能源電站的重點佈局。電網方面重點提出330/220千伏及以下城鄉電網建設任務,並對本地區750/500千伏電網建設任務進行補充完善。

  省級電力發展規劃要統籌地市級(縣級)政府能源主管部門編制的城市熱電聯産規劃、計劃單列市編制的電力發展規劃。

  (二)各地區優選確定燃煤電站項目。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按總量控制目標、《關於推進大型煤電外送基地科學開發的指導意見》(國能電力〔2014〕243號)分別開展自用燃煤電站規劃項目(含自備電站)和外送燃煤電站規劃項目優選工作。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優選工作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監管意見通報有關方面或實施公告。

  (三)及時修訂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結合電力需求變化、電源項目與輸電通道建設進度、落後産能淘汰工作進度,加強分地區電力電量供需平衡銜接,保障電力安全穩定供應。出現重大變化時,及時組織銜接修訂各地區燃煤電站總量控制目標。

  (四)滾動調整燃煤電站規劃項目。為保障電力規劃有效實施,確保電力電量平衡和電力供應安全,燃煤電站項目納入規劃後,長期不具備開工條件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及時補選替代項目或滾入次年該地區總量控制目標。

  (五)適時調整電網規劃項目。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項目,經評估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的,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組織相關單位滾動調整規劃。330/220千伏及以下城鄉電網建設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組織調整。接入電網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六)優化調整規劃項目內容。將已納入國家規劃的電力項目形成各省項目庫,對項目庫進行定期跟蹤,以方便宏觀管理。已納入國家規劃的電力項目,規劃建設內容擬作優化調整,且不涉及總量控制目標、規劃佈局等重要事項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自行組織調整,並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在燃煤電站建成投産前,不允許控股投資方以牟利為目的進行項目轉讓。

  二、做好項目優選工作

  (七)高度重視優選工作。有關單位要高度重視燃煤電站項目(含外送燃煤電站項目)優選工作,嚴格按照“公平、公開、公正”原則,按程式推進項目決策的科學化、透明化、民主化,未經優選的燃煤電站項目不得納入規劃。

  (八)公開制定優選辦法。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應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廣泛徵求有關方面意見,平等對待各類投資主體,綜合考慮規劃佈局、對系統安全穩定影響、煤源及運輸、機組選型、機組可用率、機組調峰能力、環境保護和資源利用、技術創新等因素,制定印發和公開本地區燃煤電站項目優選辦法(含優選流程、評選標準等,下同),並抄送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

  (九)嚴格開展優選工作。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依據制定的優選辦法組織開展項目優選工作,優選前及時將優選辦法、時間和要求告知相關單位,優選時組織專家組進行評選並主動邀請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等單位進行監督,優選後及時將評選結果(含項目排序、採用評分制的項目得分等)告知項目單位。備選項目所提材料內容深度應達到《火力發電廠初步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等行業標準要求。

  (十)履行社會公示程式。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將優選後的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項目規模、建設地點、控股投資方等基本資訊)。對社會公示中出現重大爭議的項目,要組織開展深入論證,必要時進行調整。公示後擬納入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抄送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

  三、依法依規承接核準工作

  (十一)貫徹執行新的核準制度。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精簡審批事項規範仲介服務實行企業投資項目網上並聯核準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4〕59號)、《關於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中央編辦《關於一律不得將企業經營自主權事項作為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前置條件的通知》(發改投資〔2014〕2999號)等有關要求對納入電力建設規劃的項目進行核準。核準工作應遵循“公開、透明、高效”的原則,簡化電力項目核準前置條件,優化審批程式,制定並公開電力項目核準工作規則、審批流程、辦事指南,實行並聯審批、線上審批,並公開審批進度和審批結果,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十二)按許可權履行核準工作。由地方政府核準的電力項目,省級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具體劃分地方各級政府的核準許可權。燃氣電站(分佈式除外)、500千伏及以上交流、±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項目宜由省級政府履行核準,對確需下放到省級以下地方政府核準的,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加強規劃指導及後續監管工作,確保“放而不亂”。

  (十三)及時上報核準資訊。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將燃煤電站、燃氣電站、500千伏及以上交流和±400千伏及以上直流電網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抄送國家能源局相關派出機構。地市級及以下政府核準的電力項目,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每月匯總後報送。同時,應充分利用發改系統項目資訊聯動機制,切實做到核準資訊的線上、及時、準確、共用。

  四、加強項目規劃建設管理,深化全過程監管

  (十四)建立健全電力規劃體系。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加快構建科學合理、權責清晰的電力規劃體系。全國電力規劃指導省級電力規劃,省級電力規劃服從全國電力規劃,全國電力規劃和省級電力規劃應做到上下銜接,協調統一。國家能源局另行制定電力規劃管理辦法,明確國家五年電力發展規劃的編制、實施、評估、調整、監管等相關要求。

  (十五)確保優選工作科學公正。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確保優選工作科學公正。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監督優選過程,不參與項目優選決策。國家能源局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超出總量控制目標的,要求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原則上按優選排序進行削減。對不符合産業政策或規劃佈局、建設條件等有重大缺陷的,由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進行規劃調整。

  (十六)做好項目前期論證設計。電網項目業主須優化工程方案,控制建設成本,工作深度要達到《輸變電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火電項目在納入規劃後,項目業主要進一步加強科學論證,工作深度要達到《火力發電廠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深度規定》,項目用能、用地、用水、用材、環保排放等指標要達到國家産業政策和行業技術標準規定。相關項目業主可根據需要對項目前期論證設計工作自行委託評審。

  國家能源局將按照國務院關於深化投資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組織修訂有關行業標準和規範。

  (十七)落實好外部建設條件。項目業主應及時落實項目用地、用煤、用水、鐵路接軌、電網接入等外部建設條件。電網企業要積極主動為火電規劃項目提供公平無歧視的接入電網服務,抓緊組織開展配套送出工程相關工作,保證電源送出工程同步建設,不影響項目正常建設進度。

  (十八)依法開工建設。項目核準後,項目單位取齊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批文件後開工建設,並將項目建設資訊及時上報有關部門。重點地區燃煤火電項目開工前,要落實國家關於煤炭等量(減量)替代有關要求。

  (十九)加強項目建設管理。項目單位要嚴格執行《招投標法》等相關法律法規,高度重視工程品質、環境保護、拆遷安置等工作。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項目建設過程中的指導和協調,確保項目順利建設,項目建成後,按規定開展工程驗收和後評價工作,對項目單位超規劃和核準要求擅自增容行為加強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依據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的核準意見確定電力業務許可證的許可容量。

  (二十)加強政府協調服務。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做好項目建設指導工作,提高協調和服務水準。對納入規劃的項目,前期工作和建設進度明顯遲緩時,要分析原因並採取有效解決措施,做好項目服務工作。督促協調電網企業和發電企業同步建設,滿足電源送出要求。按月將已納入規劃、核準在建電力項目的前期、投資與建設進度等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二十一)嚴厲查處違規建設行為。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會同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加強電力項目建設事中、事後監管,充分依託投資項目線上審批監督平臺,實現縱橫協同監管,全程跟蹤、及時預警、嚴肅問責。按照“誰核準、誰負責、誰處理”的原則,對未按核準要求建設及未核先建行為,及時發現並責令整改。對未達開工條件建設的,要會同有關部門嚴厲查處。對於違規建設的火電項目,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不予辦理電力業務許可證,電網企業不予並網。

  (二十二)建立異常信用記錄和“黑名單”制度。對違規開工建設的、不按審批內容建設的、以及前期工作及建設進度嚴重滯後的行為,記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情節嚴重的要將項目單位納入“黑名單”並向金融機構和社會公佈。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要對發生異常項目信用記錄的項目單位及時予以警告,對列入“黑名單”的項目單位實行項目限批,並將有關情況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

  (二十三)加強規劃政策執行情況監管。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重點從總量控制目標、産業政策和規劃佈局方面加強規劃執行情況監管。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會同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監管國家相關電力規劃、政策、標準和其他建設要求的落實情況,及時上報監管中發現的問題和處理措施建議。對於問題嚴重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約談責任方,必要時予以通報。

  (二十四)總結深化簡政放權工作。省級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對電力項目核準許可權下放後的承接情況、存在問題和實施效果進行總結並結合電力體制改革有關精神,進一步探索創新市場化的火電項目開發和投資管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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