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墊付裝修款 法院判決應歸還
- 發佈時間:2015-12-04 20:03:00 來源:中國經濟網 責任編輯:羅伯特
中國經濟網北京12月4日訊(記者李萬祥)男子與女青年同居期間,為女青年墊付裝修款,雙方解除同居關係,達成還款協議不履行,男子狀告女青年還款,法院判決償還墊付房屋裝修款23000元。最高法4日通報了這起典型案例。目前該案已發生法律效力。
男青年鄭某某與女青年李某于2013年3月份經人介紹相識後一起共同生活,同居期間,鄭某某為李某個人所有的房屋進行裝修墊付裝修款23000元。2013年7月份,雙方因感情不和解除同居關係。2013年8月5日,在光山縣司法局孫鐵鋪司法所工作人員李某某的調解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如下:一、本協議係雙方自願簽訂,意思表示真實;二、李某願意分兩次返還鄭某某墊付的23000元裝修款,在2013年10月14日前給付鄭某某10000元整,在2013年12月4日前給付鄭某某剩餘的13000元;三、鄭某某本人及其親戚朋友不得再去李某家找事,不得再無故詆毀李某的名譽;李某也不得再無故詆毀鄭某某的名譽;四、李某于2013年8月8日將價值2150元整的戒指返還給鄭某某。
協議達成後,由李某、鄭某、調解主持人李某某以及在場證明人肖某某、馮某某分別在調解協議書上簽名確認。雙方解除了同居關係後,李某向鄭某某返還了戒指,但沒有按照協議約定的還款期限向原告償還23000元裝修款。故鄭某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李某給付裝修款23000元並承擔訴訟費用。
光山法院一審認為,同居關係是一種非婚姻狀態,不受法律保護,但因同居關係形成的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應當依法處理。本案中,鄭某某出資為李某所有的房屋進行裝修,相當於鄭某某所有的財産添附於李某所有的財産之上,故對於該裝修後的房屋,鄭某某、李某形成了共有關係。鄭某某、李某所達成的調解協議,等同於為分割該共有財産所達成的協議,該協議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確認其法律效力,故李某應當償還鄭某某為其房屋裝修墊付的23000元裝修款。故判決李某償還鄭某某為其墊付的房屋裝修款23000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20日內付齊。
一審宣判後,雙方當事每人平均未提出上訴。
法官表示,非婚同居合法或非法,應據具體情況而定。單婚型同居和雙婚型同居屬於有配偶者同他人同居,為法律所絕對禁止。而現行法律對未婚型同居並無禁止之規定,所以這類同居不違法,同時也是構成非婚同居關係子女撫養以及財産分割案件的主要類型。當非婚同居關係維持“穩定”時,同居者間一般不會出現法律上的爭議,但當非婚同居無法維持或一方死亡時,諸如同居期間財産的處理、子女的撫育等問題便産生。
我國婚姻法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産,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産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産權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當事人同居期間所得財産,按共同共有處理。但有證據證明為當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