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成果到現實生産力的通道
- 發佈時間:2015-12-03 03:32:13 來源:科技日報 責任編輯:羅伯特
文·田曉冰
政採、研發資助等將鼓勵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一)
能夠顯著提高産業技術水準、經濟效益或者能夠形成促進社會經濟健康發展的新産業的;
(二)
能夠顯著提高國家安全能力和公共安全水準的;
(三)
能夠合理開發和利用資源、節約能源、降低消耗以及防治環境污染、保護生態、提高應對氣候變化和防災減災能力的;
(四)
能夠改善民生和提高公共健康水準的;
(五)
能夠促進現代農業或者農村經濟發展的;
(六)
能夠加快民族地區、邊遠地區、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的。
據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
編者按
2015年,對於科技界來説是真正的改革之年。多項政策法規發佈實施,其力度堪稱“重磅”,其影響可謂“深遠”。
這些改革舉措裏,《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修訂對産業界有更加直接的影響。44處修訂,從轉變政府職能到建立新的利益機制,均有重要調整。考慮到我國研發力量的格局,此次修訂就顯得更加重要。
從本期開始,我們分上下篇刊發《<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誕生記》一文,敬請關注。
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以下簡稱《成果轉化法》)正式施行已經2個月了,這部法律不僅在科技界引起了較大反響,社會公眾尤其是産業界對這部法律也十分關注。
回顧這部法律立法和修訂的過程,我們會更加真切感受到一代代科技工作者和關心科技工作的人們付出的辛勞,也更能認識到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推動産業轉型升級的重要意義。
緣 起
1985年中共中央發佈《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確定了“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學技術,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的方針,並確立了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思想,讓技術市場得到了迅速發展。1984年—1994年,全國技術交易額由7.2億元增長到207億元。1992年全國共有各類技術貿易機構28066個,從業人員68.6萬人,其中專職人員31.5萬人。為了規範技術成果交易中的各種法律關係,國家還制定了一批關於技術市場的法律和法規。同年出臺的《專利法》則確立了我國科技成果智慧財産權的法律保護制度;1987年《技術合同法》出臺,對技術商品的許可使用和轉讓提供法律保障;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改革開放成效顯著,1993年《科技進步法》出臺,為科技與經濟有效結合開闢了新的篇章。
1995年,為了大幅度提高社會生産力,增強綜合國力,提高人民生活水準,實現我國現代化建設三步走的目標,國家確定了實施“科教興國”戰略。面對經濟、科技激烈競爭的國際情況和我國人口眾多、底子薄、每人平均資源相對短缺的國情,加速科技成果的轉化,以實現我國經濟從外延型增長向內涵型增長轉變,成了十分重要而緊迫的任務。在這個背景下,時任國家科委主任的宋健提出:科技立法從行政來説是重中之重的工作,要納入法制軌道。並在1996年9月的《科學學與科學技術管理》上發表題為《實施科教興國必須加強科技成果轉化工作》的署名文章,提出加速科技成果轉化,要始終堅持政府推動與市場推動相結合的兩條腿走路的方針。
動 議
追溯1996年《成果轉化法》的立法建議,不得不提活躍在科技改革和法制領域的全國性社會團體——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
這個適應我國科技立法要求、由立志繁榮科技法學研究、推進科技法制建設的科技工作者和法律工作者結成的學術聯盟,其骨幹成員包括國家科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的主要工作人員。20世紀90年代,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胡克實親自領銜擔任會長,國家科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司長段瑞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王家福任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任江天水任副會長,每年召開全國科技法制工作研討會,討論加強科學技術法制建設的重點問題、熱點問題和配套政策問題,向上級部門提出科技立法建議。
《成果轉化法》的最初動議,是在1993年我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出臺後,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舉行研討會討論完善《科學技術進步法》配套法律法規時,與會科技、法律和經濟戰線專家提出的主張。國家科委政策法規與體制改革司、全國人大科教文衛委員會科技室十分贊同這個意見,並根據廣泛調研得來有關科技成果轉化的各種問題,分別向兩委提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設想和需要通過立法解決的主要問題。
在當年中國科學技術法學會核心成員、參與過我國多項科技立法、智慧財産權立法的段瑞春去機場的前一刻,筆者聯繫上了這位2007年退休後仍在為科技創新事業奔波呼籲的老一輩專家。他為我們還原了1996年《成果轉化法》的産生過程:
在1993年我國科技進步法——《科學技術進步法》實施後,全國科技法制工作研討會上提出了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立法建議,並在討論中還形成了幾個試擬稿版本。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和國家科委在研究、論證,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基礎上,贊同制定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的意見,希望1993年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組織制定立法規劃時,將《成果轉化法》列入立法規劃。考慮到這項立法有較廣泛的社會共識,立法時機較成熟,有關條件基本具備,為加快工作進程,採取了由全國人大專門委員會——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依據我國立法法行使立法提案權的做法。
立 法
1994年1月,經中共中央批准,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出臺,《成果轉化法》為規劃項目之一,並確定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牽頭,會同原國家科委共同起草。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請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審議。
1994年上半年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組成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起草小組,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李緒鄂任組長,國家科委段瑞春和教科文衛委員會科技室主要領導任副組長,多個部門領導和業內專家參加。經過緊張有序工作,1995年上半年提出法律(草案)徵求意見稿,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徵求意見。許多部門、地方、單位都做了認真研究,提出了寶貴意見。
經過反覆修改,集中智慧,集中經驗,法律草案于1995年11月由全國人大教科文衛委員會提請八屆全國人大第17次常委會審議,根據常委會審議意見和各有關方面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教科文衛委員會又一起進行了多次修改補充,最終於1996年5月15日在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並頒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捷 徑
“《轉化法》是聚焦改革、發展、創新實際,以問題導向的科技立法。目標是打通從科技成果到形成現實生産力的通道。當年《成果轉化法》從調研起草到審議通過,歷時兩年,水到渠成。算是走了一條捷徑”。段瑞春如是説。
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指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將為科技進步創造更為有利的環境和條件,也將對科技進步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這部法律在充分考慮我國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和以往科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針對我國目前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存在的問題,做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從而確立了我國科技成果轉化活動的法律規範。
專門制定一部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説明我國對科技成果的轉化工作的高度重視。據了解,世界上還沒有一個國家就科技成果轉化專門制定一部法律。美國制定了《美國聯邦技術轉移法》,以色列有《工業研究開發鼓勵法》,從內容看,都僅僅是規範科技成果轉化活動中的有關問題。我國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對科技成果轉化中的有關問題作了比較全面的法律規定,是從我國的國情出發,根據實際需要制定的。
(作者單位為科技部人才中心)
■觀點
促進成果轉化在我國更顯重要
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在我國科技體制下有著特殊的需要。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科技體制進行了不斷地改革,原本封閉的科技管理體制已經打破,科技與經濟相脫節的狀況有了不小的改觀,科技成果的應用推廣取得了很大成績,促進了我國經濟與社會的發展。但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我國經濟增長主要建立在大量資源投入和粗放式經營方式上。主要表現為:産品不對路,檔次低,科技附加值低,競爭能力弱;生産集中度低,高新産業支柱作用不突出,經濟規模效益難以實現;地區産業結構趨同化,失去了地區優勢,重復建設、重復引進現象相當嚴重;産業結構不合理,農業基礎比較脆弱,基礎産業、基礎設施落後,第三産業和高新技術産業數量少,沒有充分發揮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産力的作用。
當時全國隸屬於縣以上政府部門的研究機構5800多個,大部分獨立於企業之外,這種情況在世界上都是少有的。而我國的科技成果出自科研院所和高校的,據統計要佔每年重大科技成果的2/3左右。
解決這些問題的根本出路,就是要把科技成果轉為生産力,必須要把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擺上重要位置。(田曉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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