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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賣翡翠扳指為何輸了官司

  • 發佈時間:2015-12-02 16:29:42  來源:國際商報  作者:季濤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拍賣行拍賣假翡翠扳指被告上法庭的二審案件,終審判決該拍賣行敗訴。

  2013年8月的一天,黃某在北京某拍賣會上以6.6萬元買到了一件標明為“古董”的翡翠扳指。隨後,黃某發現扳指的材質不是翡翠,於是向拍賣行提出退貨,遭到拒絕。於是,黃某將扳指送至國家珠寶玉石品質監督檢驗中心檢驗,結果表明其材質為染色石英岩。

  黃某將該拍賣行訴至了人民法院。黃某訴稱,他在預展網站上看上了一件翡翠扳指。當他到達拍賣場後,提出要看原物,拍賣行的工作人員告訴説翡翠扳指不在現場。後來,黃某以6萬元拍下了這枚扳指,並支付了6000元的佣金,此後拍賣行將扳指交給了黃某。黃某因此認為被告虛假宣傳,販賣假貨,要求拍賣行退還成交款及佣金。

  拍賣行一位工作人員到庭作證:稱黃某進場時拍賣會已開始,黃索要了圖冊並詢問了扳指情況,然後匆忙辦了一下手續就參與拍賣了。拍賣行表示,公司已經聲明對拍賣品的真偽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根據《拍賣法》的規定,拍賣人、委託人在拍賣前聲明不能保證拍賣標的的真偽或者品質的,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因此,黃某應當自行承擔交易風險。

  通過庭審,一審法院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理由是:黃某並無證據證明該拍賣行明知扳指質地為石英岩而故意宣傳其為翡翠扳指,並故意欺詐黃某;黃某未查看原物就參與拍賣,而拍賣行已經聲明對拍品真偽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故黃某應自行承擔交易風險。黃某不服,隨即提出了上訴。

  二審法院調查發現,涉案扳指的賣家在委託拍賣合同上曾註明拍品有瑕疵,而該拍賣行在其宣傳中並未提及,卻註明為古董翡翠扳指;法院還注意到,該拍賣行未向黃某提示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條款。

  最終,法庭推翻了一審結果,判決該拍賣行退回黃某成交款及佣金6.6萬元,支付鑒定費200元,黃某將扳指退還拍賣行,並承擔訴訟費。

  筆者以為,《拍賣法》規定拍賣行聲明對拍賣標的“不保真”後不承擔瑕疵擔保責任的原因,是因為舊貨的品質往往難以確定,尤其藝術品的真偽難以辨別。2008年,北京一中院判決吳冠中《池塘》假畫拍賣案買家敗訴的原因就在於此。“瑕疵不擔保”針對的是拍賣行不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拍賣標的存在瑕疵的情況。如果拍賣行對拍賣標的的明顯瑕疵存在誤判,更未如實披露,其免責聲明即不具有法律效力。本案中,對於品質相對容易辨別的珠寶類拍品,拍賣行就不能以自己不知道瑕疵而免去責任,這也是該拍賣行輸了官司的一大原因。(季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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