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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受益人後可以變更

  • 發佈時間:2015-11-30 08:29:31  來源:天津日報  作者:佚名  責任編輯:羅伯特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佈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以下簡稱《解釋三》),自明日起施行。

  受益人如何確定

  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指定受益人後,可以變更受益人。《解釋三》規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變更受益人,自意思表示作出時生效。同時,為了保護保險人的合理信賴,變更受益人沒有通知保險人的,不得對抗保險人。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劉竹梅表示,實踐中有觀點認為受益人變更應當徵得保險公司的同意,並且在保險公司辦理批註後才産生效力,這不利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自主決定權的實現,鋻於此,《解釋三》進行了明確。

  如果人身保險合同上的受益人只註明了“配偶”,但此後被保險人離婚又再婚,那麼一旦發生保險事故,受益人是原配還是現任配偶?

  對於這個問題,《解釋三》明確:投保人以自己為被保險人投保時,根據保險事故發生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也就是現任配偶是受益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時,根據保險合同成立時與被保險人的身份關係確定受益人,也就是原配是受益人。

  超基本醫保範圍如何理賠

  購買商業醫療保險後,如果醫療費用超出基本醫保範圍和標準,能在保險公司獲得保險金嗎?根據《解釋三》的規定,合同約定按照基本醫保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但被保險人的醫療支出超出了基本醫保範圍,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由拒賠;對於超過基本醫療保險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部分可以不賠付,由保險公司證明。此外,《解釋三》還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沒有在合同約定的醫療服務機構接受治療,保險公司也可以拒賠,但因情況緊急必須立即就醫的除外。

  對此,北京中銀(天津)律師事務所副主任、金融保險類資深律師李鐵燕解釋:“因為商業醫療保險大多是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商業醫療保險的範圍與基本醫療保險是有區別的,一般情況下應大於基本醫療保險報銷範圍。司法解釋進一步嚴格了保險公司對醫療保險的拒絕給付條件,有利於保護投保人及被保險人的利益。”

  李鐵燕表示,《解釋三》對醫療費用理賠額度也有限定性條款,報銷費用的標準超出基本醫保同類醫療費用標準的,保險公司有證據證明的可以拒付超出部分的保險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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